用货物换货物、用房产换股权,会计上有「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计量模式,但税务上只有一个逻辑: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税。
核心判断
- 结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边界公允价值计量
一、规则落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增值税上,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二、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没收到钱,不用交税。理由是,以物换物,没有现金流入。
另一种说法是:视同销售要计税。理由是,换出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分歧的落点:「视同销售」的意思是:即使没有现金流入,也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税。原因是,如果不视同销售,企业就可以通过以物易物规避增值税与所得税:把货物换出去,不确认收入,不开发票,税款就流失了。视同销售规则就是堵这个口子。
三、算一遍就清楚
| 判断项 | 标准 |
|---|---|
| 所得税 | 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 |
| 增值税 | 双方作购销处理 |
| 会计计量 | 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 |
| 商业实质 | 判断条件之一 |
| 公允价值可靠计量 | 判断条件之二 |
| 差额 | 计入当期损益 |
四、什么情况下答案会变
- 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计量
- 不具商业实质:账面价值计量
- 换出存货:视同销售,计销项
- 换出固定资产:按处置处理
- 换入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五、一个真实的争议:用产品换设备,两边都没开票
事实:某公司用自产产品(成本 200 万元、公允价值 300 万元)与另一公司交换一台设备(公允价值 300 万元),双方均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
争点:以物易物未开票、未确认收入,是否符合规定?
裁判逻辑: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该公司应按公允价值 300 万元确认销售收入,结转成本 200 万元,确认所得 100 万元;增值税上应计算销项税额 39 万元(300×13%),同时取得设备的进项发票抵扣。双方均未开票,导致销项与进项均缺失,应补开发票、补申报。
启示:以物易物不是「没交易」,是「两笔交易同时发生」。该视同销售的视同销售,该开票的开票,一样都不能省。
六、落地动作
- 判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 确定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 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与成本
- 双方分别开具发票,计算销项与进项
- 换入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汇算时确认
七、风险与后果
- 未视同销售:少计收入
- 未开票:销项缺失
- 公允价值确定随意:被核定
-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错误:折旧基数错
常见追问
以物易物一定要开发票吗?
要。双方都应开具发票,否则销项无法确认,进项也无法抵扣。
公允价值怎么确定?
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价值等。无法可靠计量的,按账面价值计量。
换出的资产有增值税进项吗?
换入资产取得专票的,可以抵扣进项;换出资产计算销项。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