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控制权设计分析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认定: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新增回购请求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认定: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新增回购请求

过去小股东被大股东压制,路径很有限:要么忍,要么打决议瑕疵之诉,要么请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第 89 条新增了一条:请求公司回购。

这条被称为「股东压制救济条款」。它把「退出」变成了法定权利,但认定标准不低。

核心判断

  • 结论第 89 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依据认定要点有三:主体是控股股东、行为构成滥用、后果达到「严重损害」。三者需同时成立。
  • 边界与异议股东回购(第一款)不同,这一款不以「决议」为前提,只要存在滥用行为即可主张。

一、什么算「滥用」

行为是否典型滥用说明
长期不分配利润且无合理理由常见需结合公司盈利与资金需求判断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典型价格不公允、无商业实质
排挤小股东参与经营常见剥夺任职、不提供信息
恶意增资稀释典型低价增资、不通知小股东
为自己设定畸高薪酬典型侵占公司利益

二、举证要点

第一,控股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董事会控制、实际控制关系。

第二,滥用行为:关联交易合同、资金流水、决议记录、薪酬方案。

第三,严重损害:公司利润下降、小股东分红减少、股权价值贬损。

第四,因果关系:损害是由滥用行为导致,而非市场因素。

三、行使程序

第一步,书面提出回购请求,说明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给出价格依据。

第二步,协商价格。协商不成的,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评估确定「合理价格」。

第三步,公司回购后需处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减资。有限公司回购自身股权后,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四、四个实务要点

  1. 先固定证据,再提回购请求,避免打草惊蛇
  2. 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可主张按最近一轮估值
  3.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
  4. 若公司无回购能力,可同时起诉控股股东赔偿

五、四个风险

  • 只主张「不分红」:公司有合理资金需求时难以认定滥用
  • 证据只有口头陈述:无法证明关联交易与损害
  • 未评估公司偿付能力:胜诉后无法执行
  • 错过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年

常见问题

Q1:不分红就能要求回购吗?

不一定。需证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利益,且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却无合理理由不分配。

Q2:回购价格怎么定?

按「合理价格」,通常以评估值为基础,参考净资产、最近融资估值、盈利能力。

Q3:公司没钱回购怎么办?

可同时起诉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在执行阶段申请处置其财产。

Q4:这条与解散公司能同时主张吗?

可以作为备选。实践中法院通常先审查回购请求,回购不能解决时才考虑解散。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先看同栏目最新发布的实务研究,再看读者读得最多的几篇。

查看全部
SAME PILLAR

同板块其他栏目精选

同一业务板块内,不同栏目回答的是同一类问题的不同侧面,横向读完再判断更稳妥。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