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阿里赴美上市时,管理层整体持股不到一成,创始人个人持股约百分之六。但它拥有一样东西:合伙人有权提名董事会多数董事。软银与雅虎则以投票协议承诺支持这些提名。
这套安排常被称作「中国式合伙人制度」。它既不是合伙企业,也不是同股不同权,而是一套嵌在公司章程里的提名权机制。理解它,比记住「马云只有 6%」有用得多。
核心判断
- 结论控制董事会的路径有两条:持有足够表决权,或掌握董事提名权。阿里走的是后者——用章程把提名权固定下来,再用股东间的投票协议保证提名能通过。
- 依据中国公司法第 144 条首次承认类别股,包括「每一股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但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境内上市公司仍无法设置 AB 股,这是阿里当年选择美股、后来回归港股的根本原因。
- 边界合伙人制度的效力依赖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提名权写进章程、主要股东签投票协议、修改章程需高比例表决。缺一个,机制就会在股东大会上被推翻。
一、三个支点,缺一不可
| 支点 | 具体安排 | 作用 |
|---|---|---|
| 提名权 | 合伙人提名董事会多数董事候选人 | 决定候选人名单 |
| 投票协议 | 主要股东承诺对提名候选人投赞成票 | 保证候选人当选 |
| 章程高门槛 | 修改章程需 95% 表决权同意 | 防止机制被单方废除 |
第三点最容易被忽略,也是最精妙的一处:把修改章程的门槛提到接近全体一致,等于把「推翻合伙人制度」这件事,交给合伙人自己否决。只要管理层持有 5% 以上,这个门槛就跨不过去。
二、合伙人不是股东,是一种资格
阿里的合伙人由现有合伙人提名、并经 75% 以上合伙人同意产生,条件包括在集团任职满五年、持有公司股权、认同公司文化。合伙人拥有的是提名权与分红权(通过持股),不是法定的股东权利。
这一点在法律上很重要:合伙人身份不受公司法保护,只能由公司章程与内部规则约定。所以一旦章程被修改,合伙人制度可以在一次股东大会后消失。这也是为什么阿里把章程修改门槛设得极高。
三、中国公司法下能复制吗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第 65 条明确章程可另行约定表决权,第 46 条允许章程记载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把「董事会多数由某方提名」写进章程,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通常有效。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第 144 条允许发行表决权差异股(每一股表决权多于或少于普通股),前提是公司章程明确记载、且不属于公开发行。这为「境内架构 + AB 股」打开了一道缝。
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不行。第 144 条第二款明确,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差异股与转让受限股。这意味着:想在 A 股上市又保留 AB 股,目前没有合法路径;要保留,只能去港股(同股不同权章节)或美股。
四、这套安排的实际代价
- 治理折价:机构投资者通常给双重股权结构 5%—15% 的估值折价
- 退出摩擦:部分指数与基金明确排除同股不同权公司
- 机制脆弱:章程一旦被修改,合伙人制度即刻失效
- 境内上市障碍:A 股不认可表决权差异,回归需先拆除
- 合伙人团队老化:提名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更新机制容易僵化
五、想学这套,先做四件事
- 把董事提名权写进章程,而不是只写在投资协议里
- 与主要股东签署投票协议,并约定违约责任
- 把修改章程的门槛提到 90% 以上(有限公司可约定全体一致)
- 预留合伙人退出与增补机制,避免提名权被少数人锁死
常见问题
Q1:合伙人制度是合伙企业吗?
不是。它是一种公司内部治理安排,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企业法下的权利,也不承担无限责任。
Q2:境内有限公司能设 AB 股吗?
可以,但形式是「章程约定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公司法第 65 条允许章程另作规定,不必真的发行两类股份。
Q3:为什么 A 股上市公司不能有 AB 股?
公司法第 144 条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差异股。这是强制性规定,章程不能突破。
Q4:投票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有效。股东之间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属于合同,违反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协议不能对抗公司决议的效力,只能事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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