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非货币出资高估、出资后立即转出,这些都属于瑕疵出资。带着瑕疵的股权转让后,公司或债权人可以要求补足。受让人常说自己不知情,但「不知情」的举证责任在受让人,而且只在对瑕疵不知情时才可能免责。
核心判断
- 结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瑕疵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 依据公司法第 88 条第 2 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 边界可能被推定应当知道存在瑕疵
一、案例复盘:受让人称不知情,因价格异常被判连带
事实:某股东以 100 万元转让认缴 1000 万元、实缴 0 元的股权,受让人主张不知情。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补足出资。
争点: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认缴额,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转让价格与认缴额差距巨大,受让人作为商事主体应当知道出资未实缴,未进行基本核查,不属于善意,判令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启示:善意不是一句「我不知道」,而是一套审查动作。价格异常、资料缺失却仍受让的,法院很难认定为善意。
二、规则落点
公司法第 88 条第 2 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 53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量化判断标准
| 判断项 | 标准 |
|---|---|
| 连带范围 | 出资不足范围内,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 |
| 善意条件 |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需举证已尽审查 |
| 审查内容 | 验资报告、银行流水、财务报表、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 |
| 抽逃出资 | 股东返还,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 |
| 追偿 |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人追偿 |
四、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受让人不应承担。理由是,瑕疵由转让人造成,受让人支付了对价,不应再承担责任。
另一种说法是:受让人应尽审查义务。理由是,股权交易金额大,受让人有能力和义务核查出资情况。
分歧的落点:法律把「不知情」作为免责条件,但要求「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这意味着受让人必须证明自己尽了合理审查,否则视为应当知道。
五、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可能被推定应当知道存在瑕疵
- 受让人为关联方:更容易被认定知情
- 已聘请中介尽调:可作为善意抗辩的证据
- 瑕疵为抽逃出资:责任更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六、把判断变成流程
- 受让前核查验资报告、银行流水与实缴凭证
- 核对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与出资记录
- 非货币出资的,核查评估报告与权属转移
- 转让价格与净资产差异大的,要求转让人书面说明
- 在协议中约定瑕疵担保与追偿条款
- 发现瑕疵的,要求转让人先补足或调整价格
七、风险清单
- 未核查出资:被认定应当知道,承担连带责任
- 价格异常:推定为知情,善意抗辩难成立
- 协议无追偿条款:承担责任后难以向转让人追偿
- 抽逃出资未发现:受让后承担返还责任
常见追问
如何证明自己不知情?
提供尽调报告、查阅记录、要求转让人说明的往来文件。
承担连带责任后能追偿吗?
可以,依转让协议或法律规定向转让人追偿。
瑕疵出资股权可以转让吗?
可以,但需披露瑕疵并约定责任承担,隐瞒可能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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