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产产品送给客户、把外购礼品发给员工、把样品无偿提供给合作方试用 —— 这三件事在会计上都可能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上,有的是视同销售,有的只需进项转出。判断错了,要么少缴税,要么多缴税。
核心判断
- 结论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边界视同销售,计销项
一、规则是怎么写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该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二、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自产和外购一样处理。理由是,都是把东西给出去了。
另一种说法是:自产视同销售,外购作进项转出。理由是,两者路径不同。
分歧的落点:这里有一条清晰的分界线: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一律视同销售;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只作进项税额转出;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则视同销售。判断的第一步不是「给了谁」,而是「东西是自己产的还是买来的」,以及「用途是哪一类」。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 判断项 | 标准 |
|---|---|
| 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 视同销售 |
|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 不视同销售,进项转出 |
| 自产货物无偿赠送 | 视同销售 |
| 外购货物无偿赠送 | 视同销售 |
| 外购货物用于投资 | 视同销售 |
| 无偿提供服务 | 视同销售,公益除外 |
|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 |
| 成本利润率 | 一般为 10% |
四、边界条件
- 自产产品发给员工:视同销售,计销项
- 外购礼品发给员工:进项转出,不计销项
- 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视同销售
- 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服务:不视同销售
- 同一县市内机构移送:不视同销售
- 跨县市机构移送用于销售:视同销售
- 样品用于推广:视同销售
五、以案说法:自产和外购,一个补税一个不补
事实:某食品公司中秋节发放福利:一部分是自产月饼,成本 20 万元,同类售价 35 万元;一部分是外购礼盒,价税合计 11.3 万元,取得专票并已抵扣。会计对两项均未作视同销售处理,也未作进项转出。
争点:自产与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裁判逻辑: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货物,应按同类售价 35 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4.55 万元(35 × 13%);依据条例第十条,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项转出 1.3 万元,但不视同销售。该公司两项均未处理,导致少计销项 4.55 万元、多抵进项 1.3 万元,合计少缴增值税 5.85 万元,加收滞纳金。
启示:视同销售看两件事:东西是自己产的还是买的,用途是哪一类。这两问答对了,处理就不会错。
六、动作分解
- 建立领用台账,区分自产、委托加工与外购
- 按用途分类:福利、赠送、投资、分配、样品
- 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按同类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销项
- 外购货物用于福利的,作进项税额转出
- 外购货物赠送客户的,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同步作视同销售调整,确认收入与成本
- 留存同期同类售价资料,作为计税依据
七、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 自产福利未视同销售:少缴增值税
- 外购福利未转出:多抵进项
- 按成本价计税:计税依据偏低
- 企税未同步调整:申报不完整
常见追问
自产产品用于办公算视同销售吗?
不算。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不视同销售。
赠送客户样品要交税吗?
要。自产、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均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能开票吗?
视同销售一般不开票给受赠方,但需按未开票收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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