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一般计税下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后再算增值税。这是行业特有政策,但扣除的金额不是「拿地花了多少就扣多少」,而是按当期销售面积比例计算。
核心判断
- 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 边界可扣除土地价款
一、算一遍就清楚
| 判断项 | 标准 |
|---|---|
| 扣除公式 | (当期销售面积 ÷ 可供销售面积)× 土地价款 |
| 凭证要求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
| 适用对象 | 一般计税方法 |
| 简易计税 | 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
| 扣除范围 | 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
| 不含 | 契税、印花税等税费 |
二、依据与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该公告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
该公告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该公告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
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第一条第(三)项第 10 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三、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拿地花了多少就扣多少。理由是,土地款是成本。
另一种说法是:按销售面积比例分摊。理由是,没卖的部分不能扣。
分歧的落点:土地价款抵减是「按销售进度分摊」的,不是一次性全额扣除。项目分多年销售,每年只能按当期销售面积占可供销售面积的比例,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这意味着:一是未销售部分的土地款不能提前扣;二是如果项目有不可售面积(如公共配套),可供销售面积的口径会直接影响分摊比例;三是只有一般计税项目才能扣,简易计税项目不能扣。
四、什么情况下答案会变
- 一般计税项目:可扣除土地价款
- 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扣除
- 只销售部分面积:按比例扣除
- 取得财政票据:可扣除
- 取得普通发票:不符合扣除条件
- 拆迁补偿款:符合条件的可计入土地价款
五、实务中的一次判断:一次扣完土地款,被要求补税
事实:某房企项目土地价款 10 亿元,可供销售面积 20 万平方米。2023 年销售 5 万平方米,取得收入 15 亿元。企业将 10 亿元土地价款一次性全部扣除,计算销售额为 5 亿元。
争点:土地价款能否在首次销售时一次性全额扣除?
裁判逻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建筑面积 ÷ 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本案当期销售 5 万平方米,占比 25%,允许扣除 2.5 亿元,销售额应为 12.5 亿元,而非 5 亿元。企业一次性扣除,导致少计销售额 7.5 亿元,少缴增值税约 6750 万元,需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启示:土地价款是「跟着销售进度走」的。房子卖多少,地价才能扣多少。
六、动作分解
- 确认项目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 统计支付的土地价款,取得合规财政票据
- 确定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剔除不可售部分
- 按期计算当期销售面积占比
- 按比例扣除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
- 拆迁补偿款符合条件的计入土地价款
- 留存土地出让合同、财政票据、面积测绘报告
七、失误的代价
- 一次性全额扣除:少计销售额
- 票据不合规:不得扣除
- 简易计税项目扣除:违规
- 面积口径错误:分摊比例失真
常见追问
契税能一起扣吗?
不能。扣除范围仅限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拆迁补偿款能计入土地价款吗?
符合条件的可以,需有协议与支付凭证。
预缴时能扣土地价款吗?
预缴按预收款计算,不扣除土地价款;纳税申报时按公式扣除。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