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报告是 BEPS 行动计划里最「重」的一份文件:按税收辖区披露收入、利润、纳税、雇员、资产。对多数企业它不存在,对少数企业它是硬性义务,判断标准只有三道门槛。
核心判断
- 结论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 55 亿元的,应当填报国别报告;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也应当填报。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 55 亿元;(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 边界应当填报
一、条文给出的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 55 亿元;(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该公告第十二条规定,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该居民企业可免于填报国别报告:(一)该跨国企业集团未通过其成员实体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国别报告;(二)该跨国企业集团虽然通过其成员实体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了国别报告,但未通过该成员实体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与中国税务机关交换国别报告;(三)该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其成员实体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与中国税务机关交换了国别报告。
该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国别报告填报内容包括按税收辖区划分的收入、利润、已纳税额、实收资本、留存收益、雇员人数、有形资产等信息。
该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国别报告应当使用中文填报,附送英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该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一并报送国别报告,报告期间为上一会计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学界与实务的分歧
一种说法是:我们不是上市公司,不用报。理由是,集团在境外已经报过了。
另一种说法是:看的是合并报表收入,不看是否上市。理由是,豁免要主动报告。
分歧的落点:三个判断点要拆开看。第一,是否最终控股企业——看是否被其他企业控制,与是否上市无关,一家内资民营集团完全可能是最终控股企业。第二,收入是否超 55 亿元——看合并财务报表各类收入合计,不是单体报表。第三,豁免是否成立——境外集团已在别国准备国别报告的,还要看是否通过中国税务机关交换,只有满足公告第十二条三种情形之一才可免填,且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实践中风险最高的是「以为境外报了就行」,结果既未填报也未履行报告义务。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 判断项 | 标准 |
|---|---|
| 收入门槛 | 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各类收入合计超过 55 亿元 |
| 报告期间 | 上一会计年度 |
| 报送时点 | 随年度关联申报一并报送 |
| 语言 | 中文,可附英文,以中文为准 |
| 豁免情形 | 境外已准备、未提供或未交换、已交换三种 |
| 填报口径 | 按税收辖区划分 |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境内集团为最终控股且收入超 55 亿元:应当填报
- 境外母公司已准备国别报告:可能豁免,需报告
- 被集团指定为报送企业:应当填报
- 集团收入未达 55 亿元:不填报
- 境外已报但未与中国交换:不能豁免
- 仅境内经营无境外成员:通常不涉及
五、案例复盘:以为境外报了就行
事实: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境外最终控股企业在其所在国已按当地规定准备国别报告,该合资企业据此未在中国填报国别报告,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作任何说明。税务机关在关联申报核查中发现该情况。
争点:境外集团已准备国别报告,境内成员企业是否可免于填报?
裁判逻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的豁免并非自动生效。境外集团虽已准备国别报告,但需判断其是否通过成员实体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是否通过税收协定或情报交换机制与中国交换。若均未发生,则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境内成员企业仍应填报。即便符合豁免,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留存境外集团已准备国别报告的证明。本案因缺少报告与证明,被要求补充填报。
启示:豁免是「申报后免填」,不是「不申报」。免的是表,不是义务。
六、落地动作
- 确认本企业在跨国企业集团中的层级:是否最终控股企业
- 取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收入合计,判断是否超 55 亿元
- 确认是否被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
- 核实境外集团是否已准备国别报告及交换安排
- 符合豁免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及证明材料
- 需填报的,按税收辖区口径归集收入、利润、纳税、雇员、资产数据
- 与集团全球口径核对,避免中国辖区数据与境外不一致
七、风险与后果
- 误判最终控股企业:漏报
- 用单体报表判断收入:门槛判断错误
- 豁免未履行报告义务:视为未按规定申报
- 辖区数据与集团口径不符:引发情报交换问询
常见追问
55 亿元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指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按财务报表口径,不另作含税调整。
国别报告要每年报吗?
达到条件的,每个会计年度随关联申报报送一次,报告期为上一会计年度。
豁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吗?
不需要批准,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留存境外集团已准备国别报告及交换安排的证明资料。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