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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质保金:钱没收到,税要不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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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钱没收到,税要不要缴

工程结算时,甲方按合同扣下 5% 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付。这笔钱施工方当期没收到,但发票可能已经开了。开没开票,决定了税什么时候缴。

核心判断

  • 结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边界增值税递延至收款

一、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钱没到手,不该缴税。理由是,等收到再开票。

另一种说法是:开了票就要缴。理由是,不开票可以等收款。

分歧的落点:质保金的增值税处理给了企业一个选择空间,但这个空间由「是否开票」决定,不由「是否收款」决定。未开票的,纳税义务递延到实际收到质保金时;已开票的,开票即产生纳税义务,即便钱还在甲方账上。实务中的分歧点在于:多数施工企业为配合甲方结算,会在结算时按含质保金的全额开票,此时质保金部分已产生纳税义务,不能以「未收到」为由不申报。企业所得税则不同,按权责发生制与完工进度确认,质保金在结算时一般已计入收入,与是否开票、是否收款无关。因此,同一笔质保金可能出现「所得税已计收入、增值税未到纳税义务」的情形,属正常税会差异。

二、规则落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提供劳务,应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工程质保金属于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计入收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判断项标准
增值税(未开票)实际收到质保金当天
增值税(已开票)开具发票当天
企业所得税按完工进度确认,与收款无关
质保金比例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 3%
质保期一般为 1—2 年
差异性质时间性差异

四、边界条件

  • 结算时未就质保金开票:增值税递延至收款
  • 结算时全额开票:开票即纳税
  • 质保期满收回:未开票的此时纳税
  • 质保期内发生维修扣款:按扣减后金额确认
  • 甲方破产无法收回:可按规定确认损失
  • 企业所得税已计收入:与增值税时点不同

五、以案说法:开票与收款之间的一年

事实:某施工企业完成一项工程,结算价 5000 万元,甲方扣留 3% 质保金 150 万元,质保期一年。企业按 5000 万元全额开具发票并申报增值税,但质保金 150 万元当年未收到,次年质保期满后收回。

争点:已全额开票但质保金未收到,增值税何时缴纳?

裁判逻辑:按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四十五条,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已就含质保金的 5000 万元全额开票,150 万元部分的纳税义务已在开票时发生,应在当期申报缴纳,不能以未收到为由递延。若企业希望递延,应在结算时仅就 4850 万元开票,质保金部分待实际收到时再开票纳税,即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四条。需要注意的是,甲方通常要求全额发票用于抵扣,是否递延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

启示:质保金的税,跟着发票走。开了票,钱还在对方账上,税已经是你的了。

六、动作分解

  1. 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比例、期限与开票安排
  2. 结算时决定是否就质保金开票,并书面确认
  3. 未开票的,建立质保金台账,按实际收款时点申报
  4. 已开票的,当期全额申报,不递延
  5. 企业所得税按完工进度确认,不因质保金递延
  6. 质保期满核销或扣减的,及时调整
  7. 无法收回的,按规定取得证据确认损失

七、容易踩的坑

  • 全额开票却按收款申报:少缴税款
  • 未开票也未申报:收款时漏报
  • 质保金台账缺失:收款时点无从核对
  • 扣减未调整:多计收入

常见追问

质保金可以不开票吗?

可以,但需甲方同意。不开票的,纳税义务递延至实际收款时。

质保金收不回来怎么办?

按规定取得甲方破产、注销或法院判决等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质保期内维修支出能扣吗?

可以,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凭合同、发票与验收单扣除。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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