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跨境税务合规

非居民源泉扣缴:七天、百分之十与没扣的代价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非居民源泉扣缴:七天、百分之十与没扣的代价

一家北京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 100 万美元软件使用费,合同写「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财务按全额汇出。两年后被检查,补税、滞纳金、罚款三项一起上门。

问题不在税率,而在扣缴义务。只要收款方是境外企业、所得来源于境内,付款方就是法定扣缴义务人——这个身份不因合同怎么约定而改变。

核心判断

  • 结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法定税率 10%;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申报和解缴税款。
  •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3 条第 3 款、第 37 条、第 39 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1 条(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第 3、4、7、9、16 条。
  • 边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实际支付之日,不以利润分配决议日为准。税收协定可以把税率降到 5% 或更低,但需要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但扣缴义务人仍可能被处罚。

一、七天从哪天开始

37 号公告第 4 条第(一)项: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第 7 条: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申报和解缴。

情形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注意
一般支付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含非货币形式支付
股息红利实际支付之日不以利润分配决议日为准
到期应付未付已计入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的,年度申报时扣缴依据 2011 年第 24 号第一条
分期收款转让财产先视为收回成本,成本收回后再计算扣缴37 号公告第 7 条第 3 款

第三行是最容易漏的:合同约定 2024 年 12 月付款,实际拖到 2025 年 3 月,但 2024 年度已经把该笔费用计入成本并税前扣除——扣缴义务在 2024 年度申报时就已经发生。

第二行也常被弄错。很多企业按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日期申报,实际上股息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这是 37 号公告对原 2011 年第 24 号公告的调整。

二、百分之十与协定待遇

法定税率 10%,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成本;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类型计税基础常见协定税率
股息收入全额5%(持股 25% 以上)或 10%
利息收入全额7% 或 1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额5% 至 10%
财产转让所得收入 − 股权净值一般不减免

享受协定待遇不需要事前审批,但要在申报时自行判断并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境外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资料等。资料不全的,按法定税率 10% 征收。

三、一次没扣的完整代价

背景:某北京科技公司 2023 年 6 月向香港关联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 100 万美元,合同约定所有税费由付款方另行承担,财务按合同全额购汇汇出,未办理代扣代缴。

变化:2025 年 3 月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按支付当月汇率 7.10 折算,收入 710 万元人民币,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71 万元。

结果:补缴税款 71 万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约 400 天,约 14.2 万元);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9 条,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合同约定税费由付款方承担,不能免除扣缴义务,反而使企业额外承担了本应由境外方负担的税款。

启示:对外付汇的合同条款写「净额」还是「含税」,是商业决定;但代扣代缴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转移。

四、四个高频争议点

第一,所得性质。软件使用费、技术服务费、技术转让费的边界最容易争。同一份合同里既有软件许可又有实施服务,需要按合理方法拆分,不能整体按「服务」适用较低税率。

第二,常设机构。境外公司派人来境内提供服务超过一定时间,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要在境内纳税,不再按 10% 的预提税处理。

第三,代垫税费。约定由境内方承担境外方税款的,代垫部分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各地口径不一,通常按含税所得换算。

第四,对外支付备案。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办理税务备案,备案与扣缴是两件事,不能互相替代。

五、风险清单

  • 合同条款当挡箭牌:约定税费由对方承担不改变扣缴义务,只改变谁最终承担成本。
  • 按发票金额倒算:境外发票金额是含税所得时,需先换算为不含税所得再乘税率。
  • 漏计到期应支付:已计入成本费用但未付款的,年度申报时就要扣缴。
  • 协定待遇无资料:自行享受协定税率但拿不出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被按 10% 补征。
  • 只备案不扣缴:办理了对外支付备案,误以为已完成纳税义务。

六、操作顺序

  1. 判断所得性质: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先归类再定税率
  2. 确认扣缴时点:实际支付、到期应支付、年度申报三种情形分别判断
  3. 换算计税基础:含税所得换算为不含税所得,按支付日汇率折算
  4. 判断协定待遇:核对协定条款、持股比例、受益所有人条件
  5. 7 日内申报解缴: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完成税款入库
  6. 留存备查:合同、发票、付汇凭证、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资料

常见问题

Q1:合同约定税费由境外方承担,我们还需要代扣代缴吗?

需要。源泉扣缴是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是支付人,不因合同约定而转移。约定由境外方承担的,实际操作中通常由境内方代垫后从付款中扣除,或换算为含税所得。

Q2: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从哪天开始算?

从股息实际支付之日算,不以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日期为准。这是 2017 年第 37 号公告对原 2011 年第 24 号公告的调整,不少企业还按老口径处理。

Q3:没扣缴被查到,税款向谁追、罚款罚谁?

税款按《企业所得税法》第 39 条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罚款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9 条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实践中境内付款方往往两头承担。

Q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事先审批吗?

不需要事前审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但需要能提供境外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资料等,资料不全的按法定税率 10% 征收。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先看同栏目最新发布的实务研究,再看读者读得最多的几篇。

查看全部
SAME PILLAR

同板块其他栏目精选

同一业务板块内,不同栏目回答的是同一类问题的不同侧面,横向读完再判断更稳妥。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