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盘点,账上 500 万元存货,盘亏 10 万元、霉变报废 60 万元、暴雨受潮 100 万元。会计一句"都进营业外支出",税务上却要分成三种处理:一种不用转进项,一种必须转,还有一种是争议地带。
存货损失之所以难,是因为它同时受两个税种约束。增值税问的是"这批货的进项还能不能抵",企业所得税问的是"这笔损失能不能扣、按什么方式申报"。两套判断标准的连接点是同一个词:非正常损失。
这篇文章把三道关按顺序拆开,说清非正常损失的边界,再用 500 万元存货把三类损失的影响算完。
核心判断
- 结论存货损失按三道关处理:先判断是否非正常损失决定进项转出,再确认损失金额,最后按清单或专项申报并备齐证据。非正常损失限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被没收、销毁、拆除;自然灾害、正常损耗、市场跌价都不属于。
- 依据《增值税法》第 22 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施条例第 19 条把非正常损失限定为四类情形并列明对应的进项范围;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 5、9、10、26、27、28 条确认与申报,2018 年第 15 号公告将资料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 边界不转进项不等于可以随便扣:自然灾害损失虽不转进项,但企业所得税仍要按专项申报并提供证据;有保险赔付或责任人赔偿的,损失金额只能按扣除赔偿后的余额确认。
一、三个动作,顺序不能反
第一关判断性质,决定增值税进项的去留;第二关确认金额,决定企业所得税能扣多少;第三关准备证据,决定这笔扣除能不能站住。顺序反了会做无用功:先算了金额再判断性质,很可能按含进项的金额确认损失,结果进项该转的没转。
还有一个时间差要注意:存货跌价准备在会计上可以计提,税法上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 10 条第(七)项、实施条例第 55 条),只有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扣除。计提与实损之间往往跨年,容易在申报表上错行。
二、第一关:什么算非正常损失
| 情形 | 是否非正常损失 | 进项处理 | 依据 |
|---|---|---|---|
| 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 | 是 | 转出 | 实施条例第 19 条 |
| 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 | 是 | 转出 | 实施条例第 19 条 |
| 违反法律法规被没收、销毁、拆除 | 是 | 转出 | 实施条例第 19 条 |
| 自然灾害(水灾、地震、台风) | 否 | 可继续抵扣 | 第 19 条未列入 |
| 正常损耗、保质期内降价处理 | 否 | 不转出 | 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
| 过期报废(因积压滞销) | 有争议 | 多数按非正常处理 | 需结合积压原因判断 |
第 19 条的定义是封闭式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自然灾害不在列举之内,所以暴雨受潮、地震损毁的存货,进项可以继续抵扣。
这是最容易被做反的一条。很多企业的做法是"存货损失一律转进项",看起来保守,实际上是多缴税;反过来"一律不转"则是少缴税。两种都不对,判断标准只有一个:损失原因是否落在第 19 条的四类里。
三、转出金额怎么算
第 19 条同时列明了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范围: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计算口径是账面成本乘以适用税率,不是按售价。举例:一批购进货物账面成本 80 万元,适用税率 13%,因保管不善霉变,应转出进项 10.4 万元。如果这批货物已经生产成产成品,则按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成本计算,不包括人工与制造费用。
转出的进项要计入损失金额。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上确认的损失是 80 万加 10.4 万,共 90.4 万元,而不是 80 万元。这一点在填 A105090 时最容易错行。
四、第二关: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 损失类型 | 申报方式 | 依据 | 说明 |
|---|---|---|---|
| 存货正常损耗 | 清单申报 | 25 号公告第 9 条第(二)项 | 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 |
| 按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存货的损失 | 清单申报 | 第 9 条第(一)项 | 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 |
| 存货盘亏 | 专项申报 | 第 10 条 | 逐项或逐笔报送 |
| 存货报废、毁损、变质 | 专项申报 | 第 10 条 | 含过期报废 |
| 存货被盗 | 专项申报 | 第 10 条 | 附报案记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改变了报送方式: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报送简化了,判断没有简化。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的区分仍然存在,因为它对应不同的证据要求;备查资料如果拿不出来,简化就变成了风险敞口。
五、第三关:证据链
盘亏的证据是四项(25 号公告第 26 条):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与责任人赔偿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报废、毁损、变质的证据是三项(第 27 条):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报废毁损变质及残值情况的说明与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还要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数额较大"有明确标准: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 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 以上。这两个 10% 是并列关系,满足其一即触发鉴定要求。
被盗的证据是三项(第 28 条):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说明。没有报案记录的被盗损失,基本无法通过核查。
六、算一遍:500 万元存货,三类损失
| 项目 | 正常损耗 10 万 | 霉变报废 60 万 | 水灾受潮 100 万 |
|---|---|---|---|
| 损失性质 | 正常损耗 | 管理不善 | 自然灾害 |
| 进项转出(13%) | 0 | 7.8 万 | 0 |
| 计入损失的金额 | 10 万 | 67.8 万 | 100 万 |
| 保险或责任人赔偿 | 0 | 0 | 假设 30 万 |
| 税前可扣损失 | 10 万 | 67.8 万 | 70 万 |
| 少缴所得税(25%) | 2.5 万 | 16.95 万 | 17.5 万 |
| 申报方式 | 清单申报 | 专项申报 + 鉴定 | 专项申报 + 鉴定 |
三类损失里,水灾那笔的现金流最容易被算错。企业如果按"存货损失一律转进项"处理,会多转出 13 万元进项,相当于多缴 13 万元增值税,而且这笔钱不会因为所得税扣除而回来。
反过来,霉变那笔如果不转进项,被查出来要补 7.8 万元增值税,加滞纳金,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同一张盘点表上的两行数字,处理方式完全相反。
七、会计与申报的时点差
会计上,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税法上,跌价准备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扣除。
于是每年形成两类差异:计提当年纳税调增,实际发生损失的年度按扣除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再作纳税调减。如果跌价准备跨了多个年度,调整台账必须逐笔对应,否则很容易在处置年度重复扣除或漏扣。
还有一处容易忽略:存货损失如果涉及增值税进项转出,会计上要把转出额计入损失,但纳税申报时,这笔进项转出不属于"税金及附加",不能重复在 A105090 里作为税费扣除。
背景:某北京食品加工企业 2025 年 7 月冷库制冷故障,导致一批产成品变质,账面成本 180 万元;同年 8 月暴雨导致原料仓库进水,受潮原料账面成本 60 万元,保险公司赔付 18 万元。
处理:企业最初把两笔损失统一按非正常损失处理,合计转出进项 31.2 万元。复核时区分:冷库故障属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应转出 23.4 万元;暴雨属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转进项。
结果:调回多转的进项 7.8 万元。变质损失 203.4 万元因超过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补充了第三方质量鉴定报告,按专项申报扣除;水灾损失按 42 万元(60 万减 18 万赔付)专项申报,附保险理赔单与消防或气象证明。
结论:同一张盘点表上的两类损失,进项处理相反、证据要求不同。判断标准是损失原因,不是金额大小。
- 一律转出进项:把自然灾害损失也转出,多缴增值税且无法退回。
- 一律不转进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未转出,补税加滞纳金,严重的按偷税处理。
- 按售价计算转出额:转出基数是账面成本,不是销售价格。
- 损失金额未含转出的进项:转出的进项应计入损失,否则少扣一块。
- 超过 10% 未做鉴定:数额较大的报废损失需要专业技术鉴定或中介专项报告。
- 被盗损失没有报案记录:缺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损失难以通过核查。
- 把跌价准备当实际损失扣除: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能申报。
- 盘点差异表按原因分类:正常损耗、管理不善、自然灾害、违法被没收,每类单独列示。
- 对管理不善与违法被没收的批次,按账面成本乘适用税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计入损失金额。
- 按 25 号公告第 9、10 条判断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逐笔登记申报方式。
- 对照第 26、27、28 条准备证据,损失超过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 的补充鉴定报告。
- 有保险赔付或责任人赔偿的,按扣除赔偿后的余额确认损失,保留理赔单据与赔偿协议。
- 在 A105090 中逐笔填报,跌价准备的纳税调整单独建台账,避免处置年度重复扣除。
常见问题
Q1:暴雨导致存货毁损,进项要转出吗?
不需要。实施条例第 19 条把非正常损失限定为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违法被没收、销毁、拆除,自然灾害不在其中,进项可以继续抵扣。
Q2:过期报废算非正常损失吗?
要看原因。因保管不善、盲目采购造成积压而过期变质的,通常按非正常损失处理;因市场变化正常降价处理的,不属于。争议较大时建议留存积压原因分析。
Q3:转出的进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转出的进项计入存货损失金额,随损失一并税前扣除,但要在 A105090 中正确填报,不能作为税金及附加重复扣除。
Q4:清单申报还要准备资料吗?
要。2018 年第 15 号公告只是不再报送,资料仍需留存备查;清单申报对应正常损耗,证据要求相对简单,但盘点表与成本依据仍要齐全。
Q5:存货损失有没有申报时限?
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可按 25 号公告第 6 条专项申报追补,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