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条「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不是挂在墙上的条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可以把它变成一套能执行的动作。
一、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
先回到法条本身: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真正要把握的是三个要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从事业务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这三个要点之间,第一条是基础,第二条是标准,第三条是边界。
把这条读透,不是为了背,而是为了在关键时刻知道边界在哪。
值得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材料怎么备
这些动作背后,都对应着一组要准备和留存的文件。
| 文件/材料 | 用途 | 留存要求 |
|---|---|---|
| 登记材料 | 应落实「依法合规经营」 | 长期归档 |
| 登记材料 | 合规的做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及时更新 |
| 决议文件 | 合规的做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随案留存 |
材料是动作的证明,清单比记忆可靠。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建立这套材料的归档规范。
纸质与电子材料要同步管理,防止因单一载体丢失而陷入被动。
材料准备的难点不在「有没有」,而在「对不对、全不全、能不能被复核」。
三、逐项自查
下面这张自查表,可以直接拿来用。对照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逐项打勾。
| 自查项 | 达标标准 | 当前状态 |
|---|---|---|
| 合规的做法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先看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 应落实「依法合规经营」 | 先看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 合规的做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保护这一项,落脚点是合法权益受保护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自查的意义在于暴露差距,而不是自我安慰。
建议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每季度或半年做一次这样的自查,形成台账备查。
把自查结果与整改情况纳入考核,才能真正推动落地。
四、责任人怎么界定
这一条的事,得落到具体的人或机构头上,才推得动。
| 责任主体 | 职责内容 | 未尽责的后果 |
|---|---|---|
| 股东 | 合规的做法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面临行政处罚 |
| 股东 | 合规的做法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承担赔偿责任 |
| 董监高 | 合规的做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承担赔偿责任 |
先明确谁来做,再谈怎么做,顺序不能反。
责任一旦明确,就要有相应的监督和考核,形成闭环。
责任主体清晰了,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出现问题时才能快速定位、及时追责。
五、行动步骤拆解
落地这件事,可以拆成下面几步,每步都有一个可检查的交付物。
| 步骤 | 具体动作 | 交付物 |
|---|---|---|
| 第 1 步 | 合规的做法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登记回执 |
| 第 2 步 | 应落实「依法合规经营」 | 登记回执 |
| 第 3 步 | 合规的做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书面记录 |
每一步都有人认领、有东西留下。
落地之后,还要定期复盘:这些动作是否还在持续执行,有没有走样。
把步骤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和时间表,落地才有抓手。
六、收口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248条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意义就清晰了。
合规不是一次性的,第248条「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的落地需要持续对账和复查。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