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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担保:关联股东退场后,过半数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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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担保:关联股东退场后,过半数怎么算

公司给股东担保,很多老板觉得是"自己的公司给自己的事担保",董事会过一下就行。真到追偿阶段,债权人拿着担保合同找上门,公司才想起章程里那句"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 15 条把这类担保单独拎出来: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而且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一条里有三个容易混淆的"过半数"、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回避主体,以及一个决定担保效力的相对人善意问题。这篇文章逐个拆开,再用一笔 800 万元担保走完流程。

核心判断

  • 结论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通过标准是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这个基数既不是全体股东,也不是出席股东(含关联股东)的全部表决权。
  • 依据《公司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对外担保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限额;第 2 款规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须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 26、27 条规定决议可撤销与不成立;民法典第 504 条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7 条决定越权担保的效力。
  • 边界关联回避只针对"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这一种情形。为与股东无关的第三方担保,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即可,不触发回避;把回避规则套到所有担保上,会把本来有效的决议做成无法通过。

一、第 15 条管两件事

第 1 款是一般规则: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 2 款是特别规则: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两款的差别不只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还包括回避与计票基数。第 2 款是强制性规定,章程不能约定"关联担保由董事会决定"来规避;即使章程这么写,该条款也不产生排除第 2 款适用的效果。

二、三个"过半数",基数各不相同

表述计算基数适用事项常见错误
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全体股东章程未特别约定的一般决议把关联股东也计入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出席股东(含关联股东)部分章程约定的一般决议用于关联担保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出席股东中的非关联股东第 15 条第 2 款关联担保按全体或按出席全体计算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全体股东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第 66 条)与一般决议混用

第三行是本文的重点。基数是"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两个限定词都不能丢:一是"出席会议",未出席的股东不计入;二是"其他",关联股东的表决权要剔除。

实务中最常见的错误是按全体股东计算。比如关联股东持股 70%,按全体计算需要 50% 以上同意,非关联股东合计只有 30%,永远无法通过;按第 15 条正确计算,基数只有 30%,15% 以上同意即可通过。两种算法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

三、关联股东退场后怎么算

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三名股东:A 持股 60%、B 持股 25%、C 持股 15%。公司拟为 A 的一笔借款提供担保。

情形回避主体计票基数通过所需表决权结论
仅 A 关联A(60%)B + C = 40%超过 20%B 单独同意即可通过
A 与 B 均关联A、BC = 15%超过 7.5%C 同意即可通过
A、B、C 均关联全部0无法计算无人可表决,决议无法作出
A 持股 95%,其余 5%A5%超过 2.5%小股东同意即可通过

第一行值得注意:B 持股 25%,基数 40%,过半数需要超过 20%,B 一人同意就够;C 单独同意只有 15%,不足 20%,不能通过。这就是"过半数"与"半数以上"的差别——15% 恰好等于半数时不够,必须超过。

第三行是极端情形:全部股东都关联,没有人可以表决。此时应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由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先调整股权结构),强行作出决议会因违反第 15 条而被撤销。

还有一个主体容易漏: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只是实际控制人本人,被其支配的其他股东(如一致行动人、其控制的主体)也要回避。判断标准是是否存在支配关系,不是简单的持股比例。

四、程序错了,担保还有没有效

这是公司最关心的问题:决议没做对,担保合同是不是就无效?答案分两层。

第一层看相对人是否善意。民法典第 504 条规定,法人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7 条进一步规定,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第二层看善意怎么认定。关联担保中,相对人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包括决议是否由股东会作出、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比例是否达到第 15 条的要求。没有审查,或者审查了一份明显不合规的决议,一般不构成善意。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这个"二分之一"是很多公司低估的风险——以为合同无效就没事,实际仍可能赔掉一半。

五、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区别

第 27 条规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未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规定、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规定。关联担保中未剔除关联股东表决权,导致同意票数不足的,属于第四种。

第 26 条规定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两者的后果不同:不成立自始无效,可撤销在被撤销前有效。对担保合同的影响也不同——决议不成立时,相对人很难被认定为善意;决议可撤销但尚未撤销时,担保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六、一笔 800 万元担保的合规路径

步骤动作依据留痕
1查章程:是否允许对外担保、限额、决议机关第 15 条第 1 款章程复印件
2判断是否关联担保(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第 15 条第 2 款股权结构图
3关联担保则召集股东会,提前通知全体股东第 63 条(十五日前,章程可另定)通知与回执
4关联股东回避,按其他股东表决权计票第 15 条第 2 款签到表、回避声明、表决票
5形成决议与会议记录,出席股东签名第 64、65 条决议原件、记录
6相对人审查决议、章程与签字样本担保制度解释第 7 条审查记录

第 3 步的通知期限要注意:第 63 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章程把通知期改成七日,只要全体股东认可,也有效;但如果章程没改,实际只提前三天通知,属于召集程序瑕疵。

第 6 步是债权人的动作,但公司应当主动配合:把决议、章程、授权文件一并提供给债权人,并在担保合同中写明"已取得股东会决议"。这既是帮债权人建立善意,也是帮公司自己留下证据。

七、上市公司多两道程序

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除第 15 条外,还要适用第 139 条关于关联董事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同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通常还涉及信息披露义务,达到披露标准的要及时公告。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未披露的,除了担保效力问题,还可能触发监管处罚。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虽然没有披露要求,但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债权人在放款前普遍会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这一纸决议实际上已经成为融资的前置条件。把程序做在前面,比事后解释便宜得多。

背景:某北京制造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A 持股 55%、B 持股 30%、C 持股 15%。公司为 A 控制的一家贸易企业向银行借款 8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仅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提交股东会。

问题:A 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起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公司抗辩:该担保属于第 15 条第 2 款的关联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后果:法院查明银行放款时只收取了董事会决议,未审查股东会决议,也未核查 A 的关联股东身份,认定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董事会越权决议存在过错,判令公司在 A 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赔付约 380 万元。

结论:程序错了不等于零责任。担保合同无效只是把责任从"全部担保"降到"二分之一赔偿",公司仍然要为内部治理的疏漏买单。

  • 按全体股东计算通过比例:关联股东持股比例高时,永远无法通过,或误判为已通过。
  • 只让实际控制人回避:受其支配的其他股东未回避,决议仍违反第 15 条。
  • 章程约定关联担保由董事会决定:该约定不能排除第 15 条第 2 款的强制适用。
  • 把"过半数"当成"半数以上":恰好等于半数时未通过,差一票即可改变结果。
  • 债权人只看董事会决议:关联担保未审查股东会决议,通常不构成善意。
  • 认为合同无效就没有责任:公司有过错的,仍要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内赔偿。
  • 通知期短于章程约定:召集程序瑕疵,决议可能被撤销。
  1. 在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单项与总额限额,并写明关联担保一律提交股东会。
  2. 建立股权结构图与关联方清单,每次担保前先判断是否触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 关联担保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通知与回执。
  4. 会议现场作回避声明,按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计票,记录逐人票数与基数。
  5. 决议、记录、签到表、表决票一并归档,向债权人提供完整副本并留存交付记录。
  6. 上市公司同步履行关联董事报告、回避与信息披露程序。

常见问题

Q1:公司为股东担保,董事会决议够不够?

不够。《公司法》第 15 条第 2 款要求经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章程约定由董事会决定的,不能排除该款适用。

Q2:关联股东回避后,按什么比例通过?

按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基数是其他股东的表决权,不是全体股东,也不是含关联股东的出席表决权。

Q3:全体股东都关联,还能做决议吗?

不能,无人可表决。应改为由无关联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先调整股权结构再议。

Q4:没有股东会决议,担保一定无效吗?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关联担保中相对人未审查股东会决议的,通常不构成善意。

Q5:合同无效后公司还要赔钱吗?

公司有过错的要赔,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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