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开完,秘书拿一页纸请董事签字,上面写着"经董事会审议,一致通过"。三年后小股东起诉要求撤销决议,公司翻遍档案,找不出出席人数、表决票数、谁回避了的任何记载。
《公司法》第 73 条要求董事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签名,但没有规定记录必须写什么。正是这个"没规定",让很多公司的记录停留在"同意/不同意"四个字上。
这篇文章把记录要回答的五个问题、两道人数门槛的算法、回避表决的记载方式讲清楚,并说明记录缺失时的不利后果落在谁身上。
核心判断
- 结论会议记录的功能是证明程序合法:谁召集、谁出席、谁回避、谁投了什么票、谁有异议。记录不是决议生效要件,但决议被质疑时,它是公司唯一能拿出来的程序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 依据《公司法》第 73 条规定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名;第 185 条规定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且表决权不计入总数,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第 26 条规定撤销之诉六十日,第 27 条规定决议不成立四种情形。
- 边界回避表决不等于不出席。第 73 条的出席门槛按全体董事计算,关联董事仍可出席并计入出席人数;第 185 条只排除其表决权。把两者混为一谈,容易把可以开的会开成无效会议。
一、决议成立的四要件
| 要件 | 依据 | 记录怎么体现 |
|---|---|---|
| 有权召集 | 第 72 条:董事长召集主持,不能履行时副董事长,再推举一名董事 | 记录召集人身份与推举过程 |
| 达到出席门槛 | 第 73 条:过半数董事出席 | 出席名单、委托出席与委托书 |
| 达到通过比例 | 第 73 条: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逐人逐项表决结果 |
| 一人一票并签名 | 第 73 条:表决一人一票,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名 | 每人一票、签名与日期 |
四个要件里,前三个都可能因为没有记录而无法证明。第四项的签名只证明"签过字",不能证明"开会时是这样表决的"。这就是为什么只有签名、没有过程记载的记录,在诉讼中几乎没有价值。
二、两道门槛怎么算
第 73 条设了两道门槛,分母不同,这是最容易算错的地方。出席门槛的分母是全体董事,要求过半数出席;通过门槛的分母也是全体董事,要求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不是出席董事的过半数。
| 董事会人数 | 可开会的出席人数 | 通过所需同意票 | 两人弃权意味着 |
|---|---|---|---|
| 3 人 | 2 人 | 2 票 | 仅 1 票同意,未通过 |
| 5 人 | 3 人 | 3 票 | 仅 2 票同意,未通过 |
| 7 人 | 4 人 | 4 票 | 仅 3 票同意,未通过 |
| 9 人 | 5 人 | 5 票 | 仅 4 票同意,未通过 |
注意 3 人董事会的特殊性:2 人出席即可开会,但通过仍要 2 票同意。如果 1 人同意、1 人弃权,赞成票只有 1 票,未达到全体董事 3 人的过半数,决议未通过。现实中有公司把"没有反对票"当成通过,这是错的。
弃权票的法律效果是既不算同意也不算反对,但因为通过比例按全体董事计算,弃权实质上等于反对。记录里必须写清每个人投了什么,只写"表决结果:通过"是不够的。
三、回避表决怎么记
第 185 条:董事会对本法第 182 条至第 184 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触发回避的三类事项分别是:第 182 条的关联交易(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第 183 条的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第 184 条的竞业经营。三类事项都要先报告、再决议。
计算时先剔除关联董事的表决权,再按剩余人数计算通过比例。5 人董事会中 2 人关联,无关联董事 3 人,分母为 3,需 2 票同意;若 3 人关联,无关联只剩 2 人,不足三人,必须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无权决议。
| 董事会人数 | 关联董事人数 | 无关联董事 | 处理方式 | 通过所需票数 |
|---|---|---|---|---|
| 5 人 | 1 人 | 4 人 | 董事会决议 | 3 票 |
| 5 人 | 2 人 | 3 人 | 董事会决议 | 2 票 |
| 5 人 | 3 人 | 2 人 | 提交股东会 | — |
| 7 人 | 3 人 | 4 人 | 董事会决议 | 3 票 |
| 7 人 | 5 人 | 2 人 | 提交股东会 | — |
记录要写四件事:关联关系是什么(亲属、控制企业、任职)、谁作了回避声明、剔除后的表决权总数、实际参与表决的无关联董事人数。这四项缺一项,事后就无法证明程序合法。
四、记录必备的九项内容
第 73 条没有规定记录格式,但诉讼与监管审查实际会看九项内容:会议时间地点与召开方式;通知发出时间与方式;出席董事名单及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人员;议案与会议材料的送达情况;每项议案的逐人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回避情况;董事的异议记载;出席董事签名与日期。
其中"通知"这一项最容易被忽略。第 73 条没有规定通知期限,由章程约定;章程约定了十日通知期而实际只提前三天,属于召集程序瑕疵,可能被撤销。记录里写清通知的发出日期与方式,等于给程序留了一份时间戳。
"异议记载"也是重点。董事对决议有异议并要求记载的,记录应当如实写入。这一条既是董事的免责依据,也是公司治理的留痕;删掉异议,反而让记录的真实性整体受质疑。
五、书面传签与视频会议
第 73 条把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交给章程规定,因此书面传签、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只要章程有约定,都可以。但三种方式的证据要求不同。
书面传签要保证每位董事签署的是同一份议案文本,签署页要能对应到具体议案;分次签署的,要记录最后签署日期。视频会议要留存签到记录、全程录音录像、逐项表决的截屏;电话会议至少要有一份经每人确认的表决记录。
最常见的瑕疵是事后补签。会议当时没签,事后拿着一份改过的记录请人补签,一旦有人否认,公司既证明不了会议召开过,也证明不了表决内容。第 27 条第(一)项"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就是为这种情况准备的。
六、记录缺失,谁承担后果
第 26 条规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撤销之诉中,原告只需指出程序违法的合理怀疑,公司要证明程序合法。拿不出记录,就等于放弃举证。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公司在实体上完全站得住,却因为记录缺失而被撤销决议。
第 27 条另设四种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规定、同意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规定。不成立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不同:不成立自始无效,可撤销在被撤销前有效。
还有一层:第 26 条六十日是除斥期间,不因不知道而延长(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另有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则消灭)。记录缺失不能成为延长期间的理由。
七、记录怎么保存
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会记录的保管期限,实务中建议与决议、议案材料、通知与回执一并永久保存。理由很实际: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虽短,但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追究、上市申报的历史沿革核查,都可能在三五年后调阅这些材料。
电子形式的记录,要符合《电子签名法》第 14 条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才能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用聊天记录、邮件回复代替正式表决,在争议中证明力很弱。
背景:某北京科技公司董事会 5 人,审议向一家由两名董事近亲属持股的供应商采购 1,800 万元设备。会议记录仅一行字:"经董事会审议,一致通过。"未记出席人数、表决票数与回避情况。
问题:小股东在决议作出后第 40 天提起撤销之诉,主张 2 名关联董事未回避,实际参与表决的无关联董事仅 3 人,且无法证明达到通过比例。
后果:公司无法提供表决票、签到表与回避声明,法院认定召集与表决程序违反第 185 条,判决撤销该决议;已签署的采购合同因决议被撤销而无法继续履行,重新走股东会程序耗时两个月,项目延期交付。
结论:实体上公司可能确实获得了股东会或多数董事的支持,但程序无法证明,结果就是决议被撤销。记录的成本是一页纸,缺失的成本是一个项目。
- 只写"一致通过":没有逐人票数,无法证明达到全体董事过半数。
- 把弃权当同意:通过比例按全体董事计算,弃权实质等于反对。
- 回避董事不计入出席:出席门槛按全体董事计算,回避不等于缺席,易把有效会议做成无效。
- 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仍由董事会决议:第 185 条要求提交股东会,越权决议可被撤销。
- 通知期短于章程约定:召集程序瑕疵,可能被撤销,轻微瑕疵除外需公司举证。
- 事后补签记录:一旦有人否认,可能被认定为未召开会议,决议不成立。
- 记录与决议文本不一致:两份文件互相矛盾,整体证明力受损。
- 会前按章程核对通知期限与方式,保留通知发送记录与回执,把通知日期写进记录首段。
- 签到表逐人签名,委托出席附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列席人员单独列示。
- 逐项议案单独表决,记录每人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按全体董事为分母计算。
- 涉及关联交易、商业机会、竞业的议案,先由关联董事作书面回避声明,再计算无关联董事人数与通过票数。
- 记录中写入董事异议原文,不删改;会后当场签名,避免事后补签。
- 决议、记录、议案材料、表决票、通知回执一并归档,电子件同步备份并保留原始载体。
常见问题
Q1:董事会记录必须写表决票数吗?
法律没有明文要求写票数,但第 73 条的通过比例以全体董事为分母,没有票数就无法证明达到比例。实务中不写票数的记录,在撤销之诉中基本无法支撑公司一方。
Q2:关联董事回避后,还能算出席人数吗?
能。第 73 条的出席门槛按全体董事计算,第 185 条只排除关联董事的表决权,不影响其出席。把回避理解成缺席,容易误判会议不能召开。
Q3:5 人董事会 3 人关联,能不能开董事会?
可以开,但不能决议该关联事项。无关联董事只剩 2 人,不足三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 185 条)。
Q4:没有会议记录,决议一定无效吗?
不一定无效,但公司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主张程序违法时,公司无法证明,可能被判决撤销(第 26 条)或认定不成立(第 27 条)。
Q5:视频会议的表决有效吗?
章程有约定的有效。要留存签到、录音录像、逐项表决记录,并能对应到每位董事的具体表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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