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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设计分析

百分之一提案、百分之十召集:小股东把话摆上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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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提案、百分之十召集:小股东把话摆上桌

小股东最常抱怨的一句话是"我们连话都说不进去"。但从条文看,话是能说进去的,只是需要跨过三个具体门槛:1% 提提案、10% 请求开会、连续 90 日持股 10% 自行召集。

"说不上话"的真实原因往往不是没有权利,而是不知道门槛在哪、时限怎么算、被拒绝之后还有什么动作。

这篇文章把《公司法》第 113 条至第 115 条三个数字拆开,对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第 62 条、第 63 条,说明两类公司的差别,以及章程可以加码到什么程度。

核心判断

  • 结论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有三个递进的权利:1% 持股可提临时提案、10% 持股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持股 10% 可在董事会与监事会均不召集时自行召集主持。
  • 依据《公司法》第 113 条(六种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含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第 114 条(召集顺序;监事会不召集时,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10% 以上股东请求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答复)、第 115 条(年会 20 日前、临时会 15 日前通知;1% 以上股东可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在收到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边界三个门槛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第 62 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与第 63 条(董事会不召集时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不召集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没有 1% 提案权,也没有 90 日持股期限。

一、三个数字,三种权利

门槛持股要求能做什么时限依据
提案权1% 以上向股东会提交临时提案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董事会收到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第 115 条
请求召开权10% 以上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答复第 113、114 条
自行召集权连续 90 日以上持股 10% 以上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召集时,自行召集并主持无额外时限,但须先穷尽前两手第 114 条

三者的关系是递进的,不是并列的。1% 只能把议题塞进已有的会议;10% 才能要求开会;而要自己开会,还需要连续持股 90 日以上。"连续"两个字排除的是临时买入凑数:为了召集临时股东会而在会议前一周买入 10%,不满足条件。

第 115 条最后一句值得单独记住:"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这是针对实践中章程把提案门槛写成 3%、5% 的做法。1% 是法定下限,章程只能降低不能提高。

二、有限责任公司这边完全不同

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
自行召集监事会不召集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第 63 条)须连续 90 日以上持股 10%(第 114 条)
临时提案权条文未规定,属章程自治事项1% 以上,法定(第 115 条)
通知期限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第 64 条)年会 20 日前,临时会 15 日前(第 115 条)

有限责任公司没有 90 日持股期限,这意味着小股东在有限公司里的召集权比股份公司更容易行使。但有限公司也没有法定提案权,需要在章程里补。很多有限公司章程直接照抄模板,把这一块留成空白,结果是持股 8% 的股东既不能提案,也不到 10% 的提议门槛。

三、被拒绝之后的动作链

第 114 条给了一条清晰的路径:先请求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时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也不召集时,符合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主持。三步每一步都要留痕,否则自行召集的会议可能被认定程序违法。

第一步的留痕是书面请求 + 送达凭证,请求中写明议题与理由。第二步的留痕是等待期满,即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未收到书面答复,或者收到的是拒绝答复。第三步才是自行召集,通知期限按第 115 条的 15 日执行。

跳过任何一步,会议决议都可能被认定为召集程序违法,适用第 26 条被撤销。这是自行召集最常见的失败原因:股东直接发通知开会,没有先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

四、一次自行召集的复盘

起点:某北京软件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持股 12% 的财务投资人怀疑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第一步:2025 年 3 月 3 日向董事会发出书面请求,载明议题与依据,EMS 送达并保留签收记录。

第二步:董事会 10 日内未答复;3 月 15 日向监事会发出同样请求,监事会 3 月 24 日书面拒绝。

第三步:3 月 28 日发出自行召集通知,载明时间、地点、审议事项,4 月 14 日召开(提前 17 日,满足 15 日要求)。

争议:控股股东主张该股东持股时间不足 90 日,无权自行召集。经查证券登记记录,该股东自 2024 年 6 月起连续持股,满足条件。

结果:会议有效召开,关联交易议案因关联股东回避、其余股东过半数反对而未通过;公司随后补充披露了资金往来明细。

五、章程能加码到什么程度

第 115 条明确禁止提高提案门槛,所以章程不能写"持股 3% 以上方可提案"。可以写的是:降低门槛(如 0.5%)、延长通知期限、增加提案的格式要求(如附具理由与证据)。

第 64 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开了更大的口子: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有限公司可以把通知期缩短,也可以延长。缩短对小股东不利,延长对小股东有利。

还有一处可以设计:第 113 条列举的六种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里,第(六)项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在这里增加触发条件,比如"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 直接自行召集:未先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集程序违法,决议可被撤销。
  • 临时买入凑 10%:第 114 条要求"连续九十日以上"持股,临时买入不满足。
  • 只发微信不书面:无法证明请求已送达,10 日期限无法起算。
  • 章程写"持股 3% 方可提案":违反第 115 条"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提案无明确议题:第 115 条要求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笼统表述会被排除。
  • 通知期不足 15 日:临时股东会应提前 15 日通知,不足即构成程序瑕疵。
  • 忽略合计持股:条文允许"单独或者合计",多个小股东联合即可跨过门槛。
  1. 先算清自己的持股比例与连续持股天数,确认落在哪个门槛。
  2. 提案按"明确议题 + 具体决议事项"两段写,避免只写方向不写动作。
  3.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一律书面发出,用可查询的送达方式,保留签收或投递记录。
  4. 建立 10 日答复期的台账,期满未答复即进入下一步,不重复等待。
  5. 自行召集前核对通知期限(临时会 15 日、年会 20 日)与通知内容。
  6. 在章程修订时把有限公司的提案权补进去,门槛建议设在 3% 至 5%。

常见问题

Q1:持股 1% 提的提案,董事会可以不理吗?

不能不理,但可以排除。第 115 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例外是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排除理由应当书面说明,否则构成程序瑕疵。

Q2:多个小股东可以合并计算持股吗?

可以。第 113 条、第 114 条、第 115 条用的都是"单独或者合计"。合计的意义在于,几个 3% 的股东联合起来就能跨过 10% 的门槛行使召集权。

Q3:自行召集的会议,谁当主席?

第 114 条的表述是"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即召集的股东主持。会议记录、表决票、签到表应当完整留存,作为决议有效性的证明。

Q4: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在章程里约定 1% 提案权?

可以。第 115 条的 1% 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门槛,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案权属于章程自治事项。写入章程后即对公司和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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