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在中国公司里长期是一个尴尬的存在:法律给了它监督董事和高管的职权,但它既不参与经营,也不掌握信息,多数时候只在年报上出现三个名字。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给了一个新选项: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第 69 条,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第 121 条。
这个变化的实质不是"精简机构",而是监督权的位置变了——从董事会旁边搬进了董事会里面。位置一变,谁能控制监督,就成了股权设计要重新算的一笔账。
核心判断
- 结论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是可选方案,不是强制要求;选择的开关在章程,一旦选择,就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
- 依据《公司法》第 69 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依章程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 121 条(股份有限公司同权,但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第 83 条(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 边界股份有限公司的四道门槛比有限责任公司严:人数 3 名以上、过半数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独立客观判断、一人一票且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第 69 条没有这些限定,章程自治空间更大,也更容易被控股股东用来"换掉不听话的监事"。
一、位置变了,权力的性质就变了
监事会的监督是外部监督:监事不在董事会里,不参与决策,理论上更独立,实际上信息滞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是内部监督:成员本身就是董事,参与每一次董事会,能看到全部议案与数据。
信息优势换来的是独立性的削弱。一个同时担任副总经理的董事,在审计委员会里审议自己分管业务的关联交易,第 121 条要求的"独立客观判断"就不成立了。这正是条文要设"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原因。
对控股股东来说,这个变化是有利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内部产生,而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看起来链条更长,实际上控制点更少。对小股东来说,反过来。
二、四道硬门槛(股份有限公司)
| 门槛 | 条文要求 | 实务判断 |
|---|---|---|
| 人数 | 3 名以上 | 两名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不成立 |
| 兼任限制 | 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 三名成员中至少两名不得兼任高管、部门负责人 |
| 独立性 | 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 关联方、主要供应商、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均需排除 |
| 表决规则 | 一人一票,经成员过半数通过 | 不能按持股比例或委派方加权表决 |
第 121 条还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这与第 68 条的职工董事制度衔接: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这些代表可以进入审计委员会。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空间更大,风险也更大
第 69 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很短: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没有人数下限、没有兼任限制、没有表决规则。
这个留白意味着章程要自己补。不补的后果是:一家三人董事会,两名执行董事加一名外部董事,审计委员会由两名执行董事组成,监督自己的经营决策。形式上合法,实质上空转。
| 章程应写的内容 | 建议写法 | 不写的后果 |
|---|---|---|
| 成员人数 | 3 名以上,且过半数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 两人委员会即可成立,监督失效 |
| 产生方式 | 由董事会提名、股东会选举,或由章程直接指定 | 由董事长单方指定,独立性缺失 |
| 表决规则 | 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关联事项回避 | 按委派方加权,沦为表决工具 |
| 职权范围 | 明确行使第 78 条至第 80 条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 职权不清,无法对抗董事会 |
| 与监事会的关系 | 明确选择审计委员会后不设监事会及监事 | 两套机构并存,责任重叠 |
四、一次治理改造
起点:某北京智能硬件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董事会 5 人,其中 3 名为持股 62% 的控股股东委派,2 名为财务投资人委派;原设监事会 3 人。
动因:控股股东提议取消监事会、改设审计委员会,理由是"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争议:财务投资人认为,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内部产生,3:2 的席位结构下,监督权将完全落入控股股东手中。
折中:章程约定:审计委员会 3 人,其中至少 1 名由财务投资人委派的董事担任;成员过半数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利润分配三类事项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
结果:方案通过。控股股东保留了多数席位,财务投资人取得了对特定事项的否决点。
要点:第 121 条只要求"过半数通过",章程可以就特定事项约定更高比例。一致通过条款是把监督权变成否决权的技术手段。
五、选择之前要算的三笔账
第一笔是成本账。设监事会需要三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第 76 条),还要开会、留记录;设审计委员会不增加人数,但要求成员具备财务与法律判断能力。
第二笔是责任账。审计委员会成员是董事,承担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第 180 条);监事承担监事责任。同一个行为,董事的责任标准高于监事。让一名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代表进入审计委员会,等于把董事责任加在他身上。
第三笔是控制账。取消监事会意味着少一个由股东会选举、可以容纳小股东代表的机构。第 83 条还提供了另一条路径: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甚至可以不设监事。对小公司而言,这条路比设审计委员会更简单。
- 以为必须改:第 69 条与第 121 条都是"可以",不设审计委员会而保留监事会是完全合规的。
- 两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违反第 121 条"3 名以上"的要求,决议效力存在瑕疵。
- 过半数成员兼任高管:直接违反第 121 条的兼任限制,监督失去独立性。
- 章程不写表决规则:第 121 条要求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但特定事项的更高比例需要章程约定。
- 同时保留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第 69 条与第 121 条的前提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并存会造成职权冲突。
- 忽略职工代表:第 68 条要求 300 人以上公司董事会中有职工代表,这些代表可进入审计委员会,改选时须一并考虑。
- 先判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第 69 条,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第 121 条,门槛不同。
- 统计董事会构成与兼任情况,确认能否满足"过半数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 在章程中写明成员人数、产生方式、表决规则、关联事项回避、特定事项的表决比例。
- 修改章程需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第 66 条),同步办理登记备案。
- 原监事任期未满的,明确过渡安排与责任承接,避免出现监督真空。
- 首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完整记录,作为治理结构变更的证明文件归档。
常见问题
Q1:设了审计委员会,还要不要设监事?
不需要。第 69 条与第 121 条的表述都是"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选择审计委员会即排除监事会与监事,两者不能并存。
Q2: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是职工董事吗?
可以。第 69 条与第 121 条都明确,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这与第 68 条职工董事制度衔接,也意味着职工代表在监督机构中有了固定入口。
Q3:有限责任公司设审计委员会,也要满足 3 名以上吗?
条文没有规定。第 121 条的 3 名以上、过半数不得兼任、一人一票等要求写在股份有限公司一章,第 69 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同样限定。但建议在章程中参照设定,否则两人委员会等于没有监督。
Q4:财务投资人怎么在审计委员会里保护自己?
三条路径:章程约定成员构成中至少一名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利润分配等特定事项约定一致通过;约定审计委员会有权自行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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