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 15%、公司连续六年盈利却一分不分、董事会连会议记录都不给看——这是北京不少小股东的真实处境。
2023 年《公司法》第 89 条给了两个出口:前三条法定情形,和一句新增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出口不大,期限还紧:60 日协商、90 日起诉,过了一分钱也要不回来。
核心判断
- 结论第 89 条第 1 款列了三类情形(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修章存续),第 3 款新增「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 依据《公司法》第 89 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 210 条(利润分配条件)、第 224 条(减资程序)、第 66 条第 3 款(特别决议)。
- 边界第二款的 60 日/90 日期限,条文明文挂在「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只对第一款情形有明确起算点;第 3 款情形往往没有股东会决议,起算点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存在被以期限届满抗辩的风险,主张时要把时间线做扎实。
一、三款情形,逐条对照
| 情形 | 构成要件 | 举证重点 |
|---|---|---|
| (一)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 | 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该五年连续盈利 + 符合法定分配条件 | 五年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可分配利润金额 |
| (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 反对票记录、决议文本、主要财产的界定 |
| (三)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后修章存续 | 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 原章程条款、修改后的章程、决议 |
| 第 3 款:控股股东滥用权利 | 滥用股东权利 + 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 关联交易、恶意增资、阻断分红、排挤行为的证据链 |
第一项容易被念错:不是「五年不分红」就够,还要「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如果公司五年里有一年亏损,或者账面虽有利润但要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都可能不满足。
第 210 条把分配顺序写得很清楚:先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 50% 可不再提取),经股东会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下的才是可分配利润。「有利润」和「有可分配利润」是两回事。
二、第 3 款是这次修订新增的通道
原文: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这一款的价值在于不要求「连续五年」「不分红」,也不要求有股东会决议。小股东被通过关联交易抽走利润、被恶意增资稀释、被排除在经营之外,都可以往这一款上靠。
但它的门槛在「严重损害」。轻微的利益冲突、正常的商业判断分歧不构成。证据要成链:持续的关联交易与定价依据、增资价格与净资产的偏离、拒绝提供财务资料的记录、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召集情况。
三、60 日与 90 日:到期就没了
第 89 条第 2 款: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个除斥期间性质的期限,过了就丧失胜诉权,不能靠「一直在协商」主张中断。实务中最常见的败诉原因不是实体不成立,而是起诉晚了。
第 3 款的情形没有股东会决议,条文的起算点无法直接套用。稳妥做法是:一旦发现压制行为,立刻发函要求公司收购并保留送达凭证,同时按「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90 日内」起诉,把时间风险压到最低。
四、合理价格怎么定
条文只说「合理的价格」,没有给公式。可用的参照有三类:一是以审计净资产为基础,必要时对土地、房产、专利做评估增值调整;二是以最近一轮融资的估值;三是由法院委托评估。
对方最常见的抗辩是「按注册资本算」。这个口径对小股东最不利,也不符合「合理价格」的本意——公司经营多年,账面净资产早已不是注册资本。谈判和诉讼中要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作为基础材料提前准备。
五、回购之后还有一道手续
第 89 条第 4 款: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意味着减资,要走第 224 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公告、债权人 30/45 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这一步经常被忽略,导致回购完成了但工商变更做不了。
税上,股东取得的回购款按「财产转让所得」20% 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回购款减去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1 号的口径)。
背景:某北京商贸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三名股东分别持股 70%、15%、15%。公司连续六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 3800 万元,但从未分红;15% 的小股东多次要求查阅财务资料被拒。
主张:小股东先书面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按审计净资产测算约 570 万元),公司未答复;第 60 日届满后,第 75 日向法院起诉。
争点:公司抗辩两点:一是公司要留利润扩大经营,不属于「不分配」;二是应按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的 15% 即 150 万元收购。
结果:法院认定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而未分配,情形成立;价格以审计净资产为基础,扣除非经营性资产后确定,判令公司按约 540 万元收购。
后续:公司在 6 个月内完成减资注销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 45 日,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小股东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 超过 90 日才起诉:期限届满即丧失胜诉权,最常见的败诉原因。
- 只口头要求分红:没有书面催告和送达凭证,很难证明「曾要求收购」。
- 按注册资本谈价格:公司经营多年,账面净资产通常远高于注册资本,接受这个口径等于让出大部分权益。
- 忽略「可分配利润」要件:有利润但要先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的,可能不满足第 210 条的分配条件。
- 回购后没做减资:第 89 条第 4 款要求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注销即减资,不走第 224 条办不下来。
- 梳理历年股东会决议与审计报告,确认是否满足「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
- 书面要求公司收购股权,明确价格依据(审计净资产或评估值),保留邮寄与签收凭证。
- 同步启动证据固定:关联交易清单、增资价格与净资产对比、拒绝查账的记录。
- 60 日届满未达成协议的,在第 90 日前向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不要等到最后一刻。
- 起诉同时申请审计或评估,把「合理价格」的举证责任落实。
- 判决或和解后,督促公司在 6 个月内完成转让或注销(减资)手续。
- 取得回购款的股东,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个税,成本为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
常见问题
Q1:公司不分红,小股东能直接要求回购吗?
要满足三个条件: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该五年连续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缺一项都不成立。
Q2:控股股东把利润通过关联交易转走,算不算「滥用」?
可以主张,但要证明「严重损害」。需要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定价偏离市场、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实际影响等证据链,单个偶发交易通常不够。
Q3:90 日的期限能从「我知道被损害那天」起算吗?
条文把这个期限挂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只对第一款情形有明确起算点。第 3 款没有决议时起算点存在争议,稳妥做法是按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90 日内起诉,并保留书面催告记录。
Q4:回购款要交多少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20%,应纳税所得额 = 回购款 − 原实际出资额 − 相关税费。公司支付的款项由公司代扣代缴。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