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公司的董事会最容易出现一种场面:讨论向某位董事控制的企业采购,五名董事里三位与他有亲属关系,会议照常开、票照常投,决议顺利通过。三年后公司出问题,这份决议成了关联方掏空公司的证据链起点。
《公司法》第 185 条要解决的就是这件事,但它不是一句"关联董事回避"那么简单,而是三个连续动作:不得参与表决、表决权不计入总数、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三个动作少做一个,决议就有瑕疵。
这篇文章把第 185 条拆成可执行的三个动作,再串起担保、计票、书面报告三条相邻规则。
核心判断
- 结论关联董事回避包含三步:不投票、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人数不足三人时上移股东会。第二步最常被漏——把关联董事的票"算在分母里但不投",等于自己提高了通过门槛,决议可能因此不成立。
- 依据《公司法》第 185 条规定第 182 至 184 条事项的回避规则;第 15 条规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须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回避;第 73 条规定董事会过半数出席、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第 139 条规定上市公司关联董事的书面报告义务。
- 边界回避针对的是"关联关系",不是"利益冲突的感觉"。第 182 条把关联方界定为董监高本人、其近亲属、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超出这个范围的不构成法定回避事由。
一、三个动作,缺一不可
| 动作 | 条文表述 | 做错的后果 |
|---|---|---|
| 不参与表决 |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 参与即构成表决方式违法,可被撤销 |
|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 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 计入分母会抬高通过门槛,决议可能不成立 |
| 不足三人上移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强行在董事会通过,决议不成立 |
第二个动作的原理值得展开。第 73 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分母是全体董事,不是出席董事。假设董事会 5 人,3 人关联回避,剩 2 人出席。如果不把关联董事的表决权剔除,分母仍是 5,通过需要 3 票,而只有 2 人可投,永远达不到;剔除之后分母变成 2,2 票即可通过。
但 2 人正好触及第三个动作的门槛——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此时不能由董事会决议,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所以这个例子里,正确的路径是直接上移,而不是在董事会里想办法凑票。
二、哪些事项触发回避
第 185 条指向的是第 182 至 184 条三类事项:一是董监高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关联交易);二是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已报告并经决议通过的除外);三是董监高未经报告与决议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竞业)。
第 182 条第二款把关联方范围写得很具体: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这里用"控制"而不是"持股",持股但不控制的企业不必然构成关联方。
另有一条独立规则在第 15 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一条回避的是股东,不是董事;门槛是"出席会议其他股东"的过半数,不是全体股东。
三、计票怎么算:三种门槛别混
| 会议类型 | 事项 | 通过门槛 | 基数 |
|---|---|---|---|
| 董事会 | 一般事项 | 全体董事过半数 | 全体董事人数 |
| 董事会 | 关联事项(无关联董事≥3 人) | 无关联董事过半数 | 剔除关联董事后的董事人数 |
| 股东会 | 一般事项 |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 出席会议的表决权 |
| 股东会 | 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出席会议的表决权 |
| 股东会 |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 出席会议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 剔除该股东后的表决权 |
第 73 条"一人一票"是董事会特有的规则。股东会按表决权比例,董事会按人头,两者不能混。关联董事回避后,剩余董事仍是一人一票,只是分母变小了。
四、一个真实的决议瑕疵现场
起点:某北京家族企业董事会 5 人,其中 3 人分别是董事长本人、其配偶、其弟。2025 年拟向董事长控股的另一家公司采购原材料,金额 1,800 万元。
做法:董事会照常召开,5 人全部出席并投票,4 票赞成通过。会议记录未记载关联关系,也未做回避处理。
争点:该决议是否有效。按第 185 条,3 名关联董事应当回避,剩余无关联董事 2 人,不足三人,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定性:董事会未按第 185 条处理,属于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按第 26 条,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未被通知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0 日内可请求撤销,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后果:一年内小股东未起诉,撤销权消灭,决议形式上确定;但 1,800 万元采购的定价公允性在后续税务稽查中被单独审查,因无同期资料、无第三方比价,被按独立交易原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16 万元。
补救:补做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其余股东过半数通过),补充定价依据与第三方比价资料,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加入关联关系申报表作为会议附件。
五、上市公司多一道书面报告
第 139 条针对上市公司单独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与第 185 条相比,第 139 条多了三样:书面报告义务、"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对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这三条都是审核与监管的常规检查点。
六、六个高频错误
- 关联董事到场但不投票:形式回避、实质计入。正确做法是回避并离席,会议记录载明回避事由。
- 分母不剔除:把关联董事的表决权计入总数,等于提高通过门槛,可能直接导致决议不成立。
- 不足三人仍开董事会:第 185 条要求提交股东会,2 人董事会通过关联交易决议属于程序违法。
- 把关联方等同于持股方:第 182 条用的是"控制",参股但不控制的企业不必然构成关联方;反之,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即使无持股也构成。
- 股东会担保决议算错基数:第 15 条用"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是全体股东,也不是三分之二。
- 会议记录不写回避:决议是否合法,事后只能从会议记录判断。记录里没有回避记载,等于没有回避。
七、把回避做成流程
- 会前发放关联关系申报表,每位董事书面申报本人、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随会议材料归档。
- 议题上会前,由董事会秘书对照第 182 条逐项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商业机会让渡或竞业。
- 统计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达到三人及以上,按第 185 条回避后表决;不足三人,直接列为股东会议题。
- 表决时剔除关联董事的表决权,重新计算分母,会议记录分别记载回避人员、回避事由、参与表决人数与票数。
- 涉及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改由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按出席会议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决议作出后 60 日内保留撤销风险窗口,重大关联交易同步准备定价依据与比价资料,应对税务独立交易审查。
常见问题
Q1:关联董事回避后只剩两名董事,还能开董事会吗?
不能就该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公司法》第 185 条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就其他非关联事项正常议事。
Q2:关联董事的表决权要不要计入总数?
不计入。第 185 条明确"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这一点直接影响通过门槛的计算,漏做会让分母变大、门槛抬高。
Q3:回避的董事需要离席吗?
法律没有强制离席,但实务上应当回避讨论与表决环节。关键是会议记录要载明回避事由与回避人员,未记载的很难在事后证明已履行回避。
Q4:公司为股东担保,谁回避、怎么算票?
按《公司法》第 15 条,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注意基数是"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不是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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