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 股是创始人保住控制权最直接的工具,但它不是想设就能设。境内只有科创板等特定板块允许,且对持有人的资格、表决权倍数、适用范围、失权情形都作了明确限制。更关键的是,特别表决权一旦转让或持有人不再符合条件,会自动转为普通股,控制权在无声中消失。
核心判断
- 结论科创板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每份特别表决权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普通股的十倍;持有人须为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且在上市前后持续担任董事的人员,合计持股不低于 10%。
- 依据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十倍。
- 边界自动转为普通股,控制权比例随之下降
一、条文给出的答案
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十倍。
规则同时限定持有人资格: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合计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10%。
规则列举了特别表决权与普通股同权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聘任或解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利润分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等。
二、争议的实质
一种说法是:AB 股是创始人的护城河。理由是,科技企业需要长期投入,创始人若因多轮融资失去控制权,战略容易被短期资本绑架。
另一种说法是:AB 股损害中小股东。理由是,同股不同权使控制权与经济利益脱钩,一旦创始人判断失误,中小股东无法通过表决纠正。
分歧的落点:两种担忧都真实存在,监管的选择是「有限开放 + 严格限制」:只在特定板块开放,用倍数上限、资格门槛、同权事项清单三重约束把风险框住。真正需要判断的是企业是否符合门槛,而不是 AB 股好不好。
三、用数字说话
| 判断项 | 标准 |
|---|---|
| 板块限制 | 境内目前主要适用于科创板等特定板块,主板与创业板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限制不同 |
| 倍数上限 | 每份特别表决权不超过普通股的十倍 |
| 持股门槛 | 持有人合计持有不低于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 10% |
| 资格要求 | 对发展有重大贡献,上市前后持续担任董事,或该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
| 失权情形 | 转让股份、不再担任董事、丧失履职能力、失去对持股主体的控制 |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持有人转让特别表决权股份:自动转为普通股,控制权比例随之下降
- 持有人辞任董事:不再符合资格,特别表决权失效
- 事项属于同权清单:特别表决权不发挥作用,按普通股同权表决
- 上市后市值或财务指标不再符合板块要求:可能触发退市或转板,架构稳定性受影响
五、一个真实的争议:创始人辞任董事后,十倍投票权一夜归零
事实:某科创板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创始人持有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上市三年后创始人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仍保留股份。
争点:辞任董事是否导致特别表决权失效?失效后如何处理?
裁判逻辑:按科创板规则,持有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公司公告后完成转换,创始人表决权比例由约 45% 降至 12%,失去对股东会的控制。
启示:特别表决权是「绑定职位」的权利,不是「绑定股权」的权利。创始人一旦离开董事会,投票权自动消失。这个条款在设置时就要写进家族与接班安排里。
六、怎么落到纸面
- 确认拟上市板块是否允许表决权差异安排,主板与创业板口径不同
- 在申报前完成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 测算设置后创始人表决权比例,确保关键事项仍能形成有效决议
- 在章程中明确同权事项清单与失权情形,与上市规则保持一致
- 设计持有人退出、辞任、丧失能力时的转换与衔接机制
- 就特别表决权安排取得保荐机构与律师的专项意见
七、容易踩的坑
- 误判板块规则:主板与创业板限制不同,方案可能无法落地
- 持有人资格不符:设置无效或上市后被要求整改
- 忽略失权条款:创始人辞任或转让后控制权骤降
- 同权清单遗漏:特定事项表决出现争议,决议效力受质疑
常见追问
AB 股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就设吗?
可以,但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且上市时须符合所在板块的具体要求。
特别表决权可以继承吗?
通常不能。持有人死亡或丧失履职能力,特别表决权转为普通股,继承只及于财产权益。
持股平台可以持有特别表决权吗?
可以由持有人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但该主体失去控制时同样触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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