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开了,人也来了,决议也通过了,但只要有股东起诉,法院第一句问的往往是:这次会议的出席比例够不够。定足数是一道容易被忽略的门槛——它不决定谁能赢,它决定会议本身算不算数。
核心判断
- 结论股份公司股东会应有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 依据公司法第 114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当有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这是股份公司股东会的法定定足数。
- 边界首次流会后可按实际出席表决
一、依据与适用条件
公司法第 114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当有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这是股份公司股东会的法定定足数。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公司法未规定出席定足数,仅规定表决比例。实践中以章程约定为准;章程未约定的,法院通常要求全体股东得到通知并有机会出席。
公司法第 26 条规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撤销决议。出席比例不足构成程序违法。
章程可以提高定足数,例如约定「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但约定过高的定足数可能造成会议无法召开,形成事实上的僵局,需与僵局解决机制配套。
二、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定足数应当提高。理由是,提高出席门槛能保证决议的代表性,防止少数股东在多数股东缺席时通过决议。
另一种说法是:定足数过高会瘫痪治理。理由是,把门槛设到 90%,只要有一个股东不到场,公司就无法作出任何决议。
分歧的落点:合理的做法是「分层定足数」:普通事项按过半数,特别事项按三分之二,并配套「二次会议」机制——首次会议因定足数不足流会时,第二次会议可按实际出席人数表决。这一机制必须在章程中写明。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 判断项 | 标准 |
|---|---|
| 股份公司法定 | 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出席 |
| 有限公司 | 法律未规定,按章程约定 |
| 章程提高 | 可行,但需配套僵局机制 |
| 特别决议 |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
| 流会处理 | 章程可约定二次会议机制 |
| 后果 | 出席不足,决议可能被撤销 |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章程约定二次会议机制:首次流会后可按实际出席表决
- 未约定流会处理:公司可能长期无法决议
- 定足数低于法定:约定无效
- 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不召开会议直接决定
- 部分股东被排除通知:即使出席比例够,程序仍违法
五、案例:争点如何被确定:出席刚过半,决议仍被撤销
事实:某股份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 51.2% 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通过决议。一名未获通知的股东起诉,主张会议程序违法。
争点:出席比例符合法定要求,决议是否必然有效?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定足数解决的是「会议能否举行」,通知程序解决的是「股东能否参与」,两者是独立要件。公司未向该股东发出通知,即使出席比例已达法定要求,仍构成召集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决议,公司需重新通知并召集。
启示:定足数过了,只说明会开得成;通知发了,才说明会开得对。两道门槛都得过,缺一道,决议就悬着。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 章程明确约定出席定足数,不低于法定要求
- 设置二次会议机制,应对流会情形
- 每次会议逐一核对通知送达与出席签到
- 会议记录载明出席股东及代表表决权比例
- 定足数不足时,按章程处理,不强行表决
- 留存通知、回执、签到表与授权委托书
七、风险与后果
- 未约定定足数:有限公司按全体出席理解,易生争议
- 定足数过高:公司长期无法形成决议
- 通知遗漏:即使出席比例够也违法
- 记录不全:无法证明出席比例
常见追问
有限公司必须全体股东到会吗?
法律未强制,但章程未约定时,未获通知的股东可主张程序违法,实际效果接近要求全体出席。
视频参会算出席吗?
算,章程或议事规则可约定远程参会方式,需确保身份核验与表决记录完整。
定足数可以低于法定吗?
不可以。低于法定要求的约定无效,按法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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