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向境外支付软件使用费、专利使用费、品牌授权费,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很多人只算了 10% 的所得税,忘了 6% 的增值税及附加,实际成本高出不少。
核心判断
- 结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
-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边界可申请协定优惠税率
一、算一遍就清楚
| 判断项 | 标准 |
|---|---|
| 预提所得税税率 | 10% |
| 协定优惠税率 | 常为 5%—10% |
| 增值税税率 | 6%(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 |
| 计税依据(所得税) | 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 |
| 扣缴义务人 | 境内购买方 |
| 附加税费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
二、依据与适用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适用 6% 税率;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适用 6% 税率。
三、学界与实务的分歧
一种说法是:按合同金额扣 10% 就行。理由是,所得税是主要税负。
另一种说法是:还有增值税及附加。理由是,综合成本更高。
分歧的落点:跨境支付的税负是「两层」的:增值税(6% 或 9%)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10% 按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算。若合同约定「税后净额」,境外方实际收到的金额不变,税负全部由境内方承担,实际成本会显著高于合同金额。因此合同中的「含税/不含税」条款,直接影响成本测算。
四、什么情况下答案会变
- 境外方所在国有协定:可申请协定优惠税率
- 受益所有人不符:按 10% 征税
- 合同约定税后净额:境内方承担全部税负
- 支付软件使用费:可能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 支付技术服务费:可能被认定为劳务,规则不同
- 构成常设机构:按 25% 就归属利润征税
五、实务中的一次判断:一百万授权费,实际付了一百二十万
事实:某境内公司向境外支付品牌授权费 100 万元,合同约定「税后净额」。企业按 10% 代扣所得税 10 万元,认为总成本 110 万元。
争点:跨境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代扣哪些税费?
裁判逻辑:依据财税〔2016〕36 号,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未设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商标授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适用 6% 税率。同时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代扣 10% 预提所得税。若合同为税后净额,需倒算含税金额:设含税金额为 X,则 X - X÷1.06×6%×(1+12%)- X÷1.06×10% = 100 万元,解得 X 约 119.6 万元。企业按 110 万元测算,低估了约 10 万元成本。
启示:跨境付汇的税负是「增值税 + 附加 + 预提所得税」三层叠加。合同写「税后」,成本就要往上倒算。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 判断支付性质: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还是货物贸易
- 核对对方国家是否与中国有税收协定
- 确认对方是否为受益所有人
- 按含税或不含税口径测算实际成本
- 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预提所得税
- 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税务备案
- 留存合同、发票、协定待遇资料
七、风险与后果
- 漏扣增值税:补税加滞纳金
- 性质判断错误:适用税率错误
- 未享受协定优惠:多缴税款
- 税后条款未倒算:成本低估
常见追问
软件使用费算特许权使用费吗?
一般算。若为定制开发服务,可能按劳务处理,需看合同实质。
协定优惠要审批吗?
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付汇前要做什么?
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付汇,需办理税务备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