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接纳新人,有两个动作: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第43条还加了一项义务——原合伙人要如实告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一项,往往是日后纠纷的引爆点。
一、条文原文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条文位置: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节 入伙、退伙 · 全法共 109 条
二、这一条到底解决什么问题
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为什么会有这一条
入伙意味着新合伙人要对企业既有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在这种「承接历史包袱」的安排下,信息不对称极其严重:原合伙人知道企业有多少隐性负债、多少未决诉讼,新合伙人不知道。法律因此设置了主动告知义务,把信息披露的责任压在原合伙人一侧。
告知义务的范围是「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盈亏、现金流、重大合同、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税务事项。判断是否履行,不看是否「问了」,而看是否「如实、完整地说了」。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新合伙人可以主张撤销入伙协议、要求赔偿。
四、判断层次:从要件到结论
入伙协议应当独立于原合伙协议
入伙协议是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之间的合同,内容通常包括:出资额与方式、份额比例、入伙后的权利义务、对入伙前债务的责任安排、违约责任。签署后还应修改原合伙协议,把新合伙人纳入。
一致同意是默认规则,协议可以调整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入伙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即可」。但要注意:如果新合伙人要取得普通合伙人身份、承担无限责任,仍建议取得全体同意,避免日后有人以「未经同意」否认其资格。
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在原合伙人
新合伙人主张被隐瞒的,只需证明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原合伙人主张已告知的,需提供书面披露文件、会议纪要、邮件等证据。口头告知在诉讼中几乎无法证明。
五、实务场景复盘:入伙四个月后爆发的两起诉讼
某医疗器械合伙企业 2022 年吸纳新合伙人许某,许某出资 400 万元取得 15% 份额。入伙协议中写明「企业目前经营正常,无重大诉讼与对外担保」。实际上,企业当时正被两家医院起诉,索赔金额合计 260 万元,另有一笔 15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未披露。
许某入伙四个月后,两起诉讼判决企业败诉,担保债务也被债权人主张。企业资金链紧张,许某被要求按份额分担亏损。许某遂起诉,主张原合伙人违反第43条第二款的告知义务,要求撤销入伙协议、返还 400 万元。
法院认为,入伙协议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合伙人未如实告知未决诉讼与对外担保,构成违反第43条第二款;许某基于错误信息作出入伙决定,有权请求撤销入伙协议。判决撤销入伙协议,原合伙人返还 400 万元出资,并赔偿许某的资金占用损失。
这个案子对双方都是教训。对原合伙人,「不主动说」等于隐瞒,一旦被查出,入伙协议可能被撤销,企业还要退还全部出资;对新合伙人,入伙前的尽职调查不能省,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也必须写。
六、落地动作
- 入伙前由原合伙人出具书面《企业状况披露函》,列明债务、担保、诉讼、税务事项。
- 入伙协议中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及违反的赔偿责任。
- 修改合伙协议,将新合伙人纳入份额、分配、表决、退伙条款。
- 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入伙协议与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七、风险提示
- 隐瞒重大债务或诉讼,入伙协议被撤销,出资需返还并赔偿损失。
- 入伙未经全体一致同意,新合伙人资格被否认,出资性质变成借款。
- 只签入伙协议、未修改原合伙协议,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无据可依。
八、在体系中的位置
第43条与第44条(入伙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协议必备事项)、第二十四条(受让人取得资格)、第十三条(变更登记)配套。欺诈、重大误解的撤销,适用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48条。
常见问题
问:入伙需要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吗?
答:规范做法是签署入伙协议,并对原合伙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将新合伙人纳入。仅签入伙协议而不修改原协议,新合伙人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缺乏依据。
问:新合伙人可以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吗?
答: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第44条明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内部追偿:因入伙前债务导致新合伙人受损的,由原合伙人补偿。
操作步骤
- 入伙前由原合伙人出具书面《企业状况披露函》,列明债务、担保、诉讼、税务事项。
- 入伙协议中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及违反的赔偿责任。
- 修改合伙协议,将新合伙人纳入份额、分配、表决、退伙条款。
- 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入伙协议与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