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43条:入伙要全体同意,还要把家底说清楚
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
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
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
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47条规定,合伙人违反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可预见的间接损失,以因果关系为限。
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
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
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
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判断标准是债务发生的原因事实是否存在于退伙之前,而不是债务的履行期限或判决。
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这意味着退伙结算可能是负数——退伙人需向企业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