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1条:立法目的不是口号,它划定了本法的适用边界
第1条确立了四重立法目的: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四者不是并列的口号。
第1条确立了四重立法目的: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四者不是并列的口号。
第2条界定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
第3条禁止五类主体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五类主体的共同点在于,其财产最终归属于国家或公众投。
第4条要求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协商一致强调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完整,书面形式则是设立登记的法定文件要求(第9条),二者共同构成合伙。
第5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四项原则分别对应意思自治、地位平等、利益均衡与善意行事,既是协议解释的指引。
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所得「穿透」至合伙人层面,由。
第7条要求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一条概括性的合规义务条款,将企业行为的外部约束从「不违法」扩展。
第8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条确认了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财产服务于企业目的,不因某一合伙人的个人债务而被直接。
第9条要求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时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经过批。
第10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其他情形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
第11条规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这一条确立了「登记成立主义」:登记不是。
第12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