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17
合伙企业法第13条:换了合伙人、改了名称,十五天内必须去改登记
第13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义务主体。
第13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义务主体。
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五项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
第15条要求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这是法定名称构成要素,也是对外公示责任形式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标明「有限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
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
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十项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
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