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10
合伙企业法第37条:内部约定的权限,挡不住不知情的外部人
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条确立了合伙企业的外观责任:内部权限安排只在内部有效。
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条确立了合伙企业的外观责任:内部权限安排只在内部有效。
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这意味着企业财产是第一顺位的责任财产,合伙人个人财产是补充。该规则与第39条的无限连带责任衔接。
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财产及于其全部个人财产,且债权人可以任选一名或数名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第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追偿的范围是超出自己应担份额的部分,追。
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