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15
合伙企业法第20条:出资、收益、其他财产——企业财产的三条来源
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一条确立了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基础,也是第21条禁止清算。
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一条确立了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基础,也是第21条禁止清算。
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
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
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
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