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93条:假材料换来真执照,代价是撤销加罚款
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第9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第95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责令停止,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
第96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
第97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98条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99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
第100条规定,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
第101条规定,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第102条规定,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
第103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第104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