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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3条:先协商,再仲裁或诉讼——但只能选一个

诚立会计 2026年10月23日 阅读 92
合伙企业法第103条:先协商,再仲裁或诉讼——但只能选一个

第103条讲两件事:违反合伙协议要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调解,也可以按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关键在于:仲裁与诉讼只能选一个。

一、法条原文与位置

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位置:第五章 法律责任 · 全法共 109 条

二、这一条在管什么

第103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条文背后的取舍

合伙协议是多方合同,违约责任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但合伙协议同时具有组织规则的性质,某些违约(如拒不出资)可能导致除名等组织法后果。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伙协议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最影响维权成本的部分。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在于: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费用较高;诉讼可以上诉、公开审理、成本相对低。选择哪个,取决于争议的性质与当事人的偏好。

四、要件拆解与判断层次

仲裁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全称(如「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仲裁语言。仅写「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按仲裁规则处理」的,可能因约定不明被认定无效。

「或裁或审」条款通常无效

约定「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属于仲裁与诉讼并存,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只能选择诉讼。

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可执行

约定违约金应明确计算方式(如「按未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三」),并注意不要过高(民法典第585条允许调减)。约定继续履行的,应明确履行内容与期限。

五、案例:一次真实的踩坑:一句「或裁或审」引发的管辖争议

某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协议争议解决条款写的是:「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基金与一名 LP 因退出结算发生争议,LP 向法院起诉,GP 则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GP 主张,协议约定了仲裁,法院无管辖权;LP 主张,该条款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属于约定不明,仲裁条款无效,应由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案涉条款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未明确选择其一,属于「或裁或审」条款;依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条款因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而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定驳回 GP 的管辖权异议,案件由法院审理。

这个案子的成本不只是诉讼费:双方先在管辖问题上耗费了四个月,仲裁申请费也无法退回。争议解决条款只有一句话,却决定了维权的路径、时间与成本。

六、落地动作

  1. 协议中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不并列约定。
  2. 选择仲裁的,写明机构全称、仲裁地、规则与语言。
  3. 选择诉讼的,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4. 违约金条款写明计算方式与上限,避免被认定过高。

七、容易踩的坑

  • 「或裁或审」条款被认定无效,管辖争议拖延维权。
  • 仲裁机构名称写错或不存在,仲裁条款无法执行。
  • 违约金约定过高,被法院调减,实际获赔低于预期。

八、在体系中的位置

第103条与第十八条(协议必备事项,含争议解决)、第十九条(协议效力)、第四十九条(除名异议的起诉期限)配套。仲裁与诉讼程序适用仲裁法、民事诉讼法。

常见问题

问:合伙协议没写争议解决条款,怎么办?

答: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合伙企业纠纷通常由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

问:可以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吗?

答:涉外因素的情形下可以约定。纯国内争议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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