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4条:口头约定也能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就登记不了
第4条要求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协商一致强调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完整,书面形式则是设立登记的法定文件要求(第9条),二者共同构成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5条: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四条原则怎么落到具体争议
第5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四项原则分别对应意思自治、地位平等、利益均衡与善意行事,既是协议解释的指引。
合伙企业法第9条:登记材料清单背后的三道审查关口
第9条要求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时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经过批。
合伙企业法第14条:五项条件缺一不可,第二项最容易被忽略
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五项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
合伙企业法第18条:协议里少写一项,争议时就少一条依据
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十项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
合伙企业法第19条:协议签完还能改,但改的规则要先写进协议
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
合伙企业法第22条:卖给外人要全体同意,卖给内部人只要通知
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
合伙企业法第23条:同等条件下,老合伙人有优先买的权利
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24条:买了份额不等于成了合伙人,还得改协议
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26条:人人有权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人执行
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