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29条:提出异议就得暂停,这是执行权里的「刹车」
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第30条。
合伙企业法第30条:一人一票、过半通过——这是默认规则,不是唯一规则
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这六件事,多数决不算数
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六类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企业名称;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处分企业不动产;转让或处分。
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能既当老板又做对手
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
合伙企业法第33条:可以不均,但不能一边倒
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
合伙企业法第34条:增资不是想加就加,减资更不是想撤就撤
第34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增减出资会引起份额比例、分配比例与责任范围的变化,须遵循协。
合伙企业法第43条:入伙要全体同意,还要把家底说清楚
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45条:约定了期限,退伙就得有法定理由
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46条:没定期限,提前三十天通知就能走
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50条:人走了,份额不一定传给儿子
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