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条列了六件事,从改名字、改经营范围,到卖不动产、转知识产权、对外担保、聘外部管理人。这六件事的共同点是:它们会实质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或风险敞口,所以法律要求全体一致同意,而不是过半数。
一、法条原文与位置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条文位置: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 全法共 109 条
二、条文主旨
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六类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企业名称;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处分企业不动产;转让或处分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三、规范意旨:为什么这样写
这六类事项可以归为三组:身份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重大财产处分(不动产、知识产权)、风险外溢(对外担保、聘任外部管理人)。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一旦作出,影响的是全体合伙人的责任基础,而不只是日常经营效率。
与第三十条的一人一票过半数相比,一致同意的门槛更高。立法者的判断是:在涉及企业根本或合伙人重大利益的事项上,不能用多数压少数——因为少数派的无限责任不因表决失败而减少。这一点与公司制度中的「特别决议」类似,但门槛更高。
四、适用要件逐项拆开
「协议另有约定」可以放宽,但需明确
条文允许合伙协议另行约定。常见的约定是:对外担保单笔不超过净资产 10% 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超过的,须全体一致同意。这类分层安排有效,但必须写清金额、比例与计算口径,笼统的「重大事项另行约定」等于没约定。
处分不动产不限于出售
抵押、出租长期(如二十年)、以不动产出资设立新公司、以物抵债,都可能被认定为「处分」。判断标准是:是否导致企业对该不动产的权利发生实质性变动。短期出租、日常维护不属于处分。
对外担保是最容易出事的一项
担保不产生现金流,却可能让企业背上巨额债务。实务中大量纠纷源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擅自以企业名义为关联方担保。未经一致同意的担保,对内由行为人赔偿(第九十七条),但对外仍可能因第三十七条而对善意第三人有效。
五、案例:一次真实的踩坑:一张卖掉厂房的合同
某家具合伙企业有四名合伙人,共同拥有一处厂房。2022 年,执行事务合伙人曾某因企业资金紧张,与一家地产公司签订厂房买卖合同,成交价 1800 万元,并收取定金 200 万元。其余三名合伙人得知后坚决反对,认为厂房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卖掉后无法继续生产,且价格低于市场价。
曾某主张,自己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处理日常经营事务,出售闲置资产属于盘活资产,且合同已经签订,反悔要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属于第31条第三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曾某未经同意擅自签约,构成无权处分;但买方在签约前查阅了合伙协议与登记信息,未发现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的限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属于善意第三人,依第37条,合同对企业发生效力。
最终企业不得不交付厂房,随后依第97条向曾某追偿差价损失。这个结果对企业是双输:核心资产没了,追偿能否执行到位还要看曾某的财产状况。防范的办法只有一个——把「处分不动产须全体一致同意」写进合伙协议,并在不动产登记、用印流程上设置双重控制。
六、实务操作清单
- 在协议中列明第31条六类事项,并约定违反的内部赔偿责任。
- 建立重大事项会签单,六类事项须全体合伙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 不动产、知识产权权证由专人保管,处分时同步办理登记审查。
- 对外担保实行额度分级管理,超额度须全体一致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
七、常见误区与后果
- 执行事务合伙人擅自处分不动产或提供担保,企业内部追偿难,外部仍须担责。
- 协议笼统约定「重大事项」,未列明具体范围,争议时无法适用。
- 聘任的外部管理人员越权签约,企业因表见代理承担后果。
八、关联条文怎么配合
第31条是第30条表决规则的例外,与第十九条(协议修改须一致同意)、第37条(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97条(擅自处理的赔偿责任)紧密相关。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另见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常见问题
问:出租厂房需要全体同意吗?
答:短期出租一般不需要,属于日常经营。但长期出租(如十年以上)、整体转租、以租代售等实质上影响企业不动产权益的,可能被认定为处分,应取得全体一致同意。
问:未经同意对外担保,担保合同一定无效吗?
答:不一定。对企业内部而言,行为人违反第31条,应赔偿损失;对善意第三人而言,依第37条,企业仍可能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明知或应知未经同意的,担保可能被认定无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