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务时,一个人正在谈的交易,另一个人觉得有问题,怎么办?第29条给了一个很有力的工具:提出异议,事务就应当暂停执行。这不是建议,是义务。
一、条文原文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条文位置: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 全法共 109 条
二、规范内容:一句话说清
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三、为什么会有这一条
异议权加暂停执行,是合伙企业法中少见的「一票暂停」机制。它的合理性在于:合伙企业的对外行为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任何一个合伙人对某项交易有重大疑虑时,让其先行暂停、交由全体决定,成本远低于事后追责。
撤销委托则是针对持续性的不当执行。它与异议权的区别在于:异议针对单笔事务,撤销针对执行资格。撤销委托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决定,是否需要全体一致同意,条文未明确,实践中一般按第30条的表决办法处理,或在协议中约定。
四、构成要件怎么落
异议必须以明确方式提出,暂停是即时生效的
口头说「我觉得不妥」是否构成异议,取决于能否证明。稳妥的做法是书面提出(邮件、微信文字、会议纪要),明确表示「提出异议,请暂停执行」。一旦有效异议提出,继续执行的一方就要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异议不能滥用
异议权如果没有边界,任何合伙人都可以随时叫停任何交易,企业将无法运转。实践中,明显出于恶意、无合理理由反复提出异议,造成企业损失的,提出方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协议中可以约定异议的理由范围与处理时限。
撤销委托后,被撤销人不再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撤销决定作出后,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撤销人,并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对外代表的,还应通知客户、银行等交易相对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第三人仍与被撤销人交易的,企业可能仍需承担后果(第三十七条)。
五、实务案例:一笔被叫停的担保
某制造合伙企业由三名合伙人分别负责销售、生产与财务,协议约定「各自负责范围内的事务可自行决定」。负责财务的合伙人朱某在未告知其他人的情况下,以企业名义为关联公司的 5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负责销售的合伙人杨某从客户处得知此事,立即书面提出异议,要求暂停担保事宜并召开合伙人会议。
朱某认为担保合同已经签署、银行已放款,无法暂停,且自己负责财务,对外担保属于职权范围。半年后关联公司违约,银行要求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杨某主张,担保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应由朱某个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对外担保属于第31条第五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朱某擅自处理,依第九十七条应对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依第37条,企业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以内部权限限制对抗。最终判决企业向银行承担责任,同时由朱某向企业赔偿相应损失。
这个案子暴露了两个问题:一是把「分工」当成了「分权」,第31条列举的事项不属于任何个人的职权范围;二是异议提出得太晚,合同已签、款项已放,暂停已无意义。异议权的价值在于事前,事后的异议只能转化为追偿。
六、可执行的动作
- 协议中约定异议的提出方式、暂停效力与争议解决时限。
- 对第31条列举的事项,建立事前会签流程,未经会签不得用印。
- 异议提出后立即召开合伙人会议,按第30条表决形成决议。
- 撤销委托的,书面通知被撤销人并办理变更登记,同步告知主要交易相对方。
七、常见误区与后果
- 以口头方式提出异议无法举证,事后难以主张对方违规执行。
- 滥用异议权反复叫停交易,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 撤销委托后未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人仍以企业名义签约,企业仍需担责。
八、在体系中的位置
第29条与第二十六条(执行权配置)、第30条(表决)、第31条(一致同意事项)、第37条(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97条(擅自处理的赔偿责任)配套。
常见问题
问:提出异议后,对方仍继续执行怎么办?
答:继续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方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同时可以召开合伙人会议形成决议,必要时撤销其委托。对外而言,企业仍可能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内部再追偿。
问:撤销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什么程序?
答:法律未明确表决比例。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按第30条的表决办法处理,即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撤销的条件与比例。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