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没有董事会、没有股东会,事务怎么决定、谁对外代表企业?第26条给了两个层次:默认情况下每个合伙人都有同等的执行权;也可以通过协议或全体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一、条文原文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条文位置: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 全法共 109 条
二、这一条在管什么
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三、立法本意与制度逻辑
「同等权利」是合伙企业的默认治理结构,与公司的资本多数决形成鲜明对比。它源于合伙人的人格平等:每个人都以全部财产为企业担保,也就应当在事务决定上享有平等的话语权。这一默认规则在合伙人少、业务简单时效率尚可,一旦人数增加,就必须通过委托执行来提升决策效率。
委托执行不改变合伙人的地位,只是把日常经营的代表权集中。被委托的合伙人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第二十七条),但保留监督权、查阅权与异议权。这种「执行集中、监督分散」的安排,是合伙企业内部治理的基本框架。
四、构成要件怎么落
委托执行应当有书面依据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书面依据的作用有两个:对内明确权限边界,对外证明代表资格。实务中,登记机关会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息,第三人据此判断谁有权代表企业签约。
未委托时,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对外代表企业
这是默认规则,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状态。三名合伙人各自对外签约、各自承诺,企业都要承担后果。如果内部有分歧,第三人仍可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只要合伙人超过两人,就应当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
法人合伙人由委派代表执行事务
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时,不能亲自执行事务,须委派自然人代表。委派代表的行为后果由法人合伙人承担,但该代表本身不是合伙人,不享有份额、不承担合伙人责任。委派代表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办理变更。
五、实务场景复盘:三个合伙人各自签约的后果
某餐饮合伙企业有三名合伙人,协议只写了「共同经营」,未约定谁执行事务,登记时也未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期间,合伙人甲以企业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年度采购合同,约定月结 60 天;合伙人乙同时与另一家供应商签订现结合同,价格高出 15%;合伙人丙则以企业名义对外承诺了一笔 50 万元的借款担保。
企业资金链断裂后,三家供应商与出借人同时起诉。甲、乙主张采购合同是对方签的,与自己无关;丙主张担保未经全体同意,应属无效。债权人则要求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企业未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第26条第一款,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三人以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均对企业发生效力;至于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担保是否经过内部同意,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七条)。判决企业承担全部合同责任与担保责任,内部再按过错向越权合伙人追偿。
这个案子的根源不是某个合伙人越权,而是治理结构的空白。第26条允许合伙人自由配置执行权,但「不配置」也是一种配置——它意味着人人都能代表企业,风险敞口最大化。
六、实务操作清单
- 在协议中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人选、权限范围与任期。
- 办理登记时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法人合伙人出具委派书,明确委派代表的姓名、权限与期限。
- 制定用印与合同审批流程,超出权限的合同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
七、风险提示
- 未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任何合伙人对外签约都对企业生效。
-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过大且无监督,挪用资金、对外担保难以控制。
- 法人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变更未通知企业,签约主体错乱。
八、关联条文怎么配合
第26条是事务执行的起点,第27条(监督权)、第二十八条(报告与查阅)、第二十九条(异议与撤销委托)、第三十条(表决办法)、第三十一条(一致同意事项)共同构成内部治理规则。对外代表权的限制,见第37条。
常见问题
问: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领工资吗?
答:可以。第67条对有限合伙明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协议中确定报酬及提取方式;普通合伙虽无对应条文,但可依第26条、第33条由协议约定报酬,报酬属于经营费用,由企业承担。
问: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吗?
答: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是普通合伙人(第67条),因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普通合伙企业中没有此限制,但通常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