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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27条:不参与管理,不等于什么都看不见

诚立会计 2026年11月13日 阅读 64
合伙企业法第27条:不参与管理,不等于什么都看不见

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事务后,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但「不执行」不等于「不知情」——第27条给了他们一项关键权利:监督权。这项权利是防止执行合伙人滥权的第一道闸门。

一、条文原文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条文位置: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 全法共 109 条

二、规范内容:一句话说清

第27条规定,依照第26条第二款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三、规范意旨:为什么这样写

监督权是执行权集中的对价。把日常经营权交给少数人,必然带来信息不对称:执行合伙人掌握客户、资金、合同,其他合伙人只看到结果。如果没有监督机制,执行合伙人完全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成本、隐瞒收入等方式侵蚀企业利益。

监督权的内容包括:了解事务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不当行为提出异议、在特定情形下撤销委托(第二十九条)。它与第二十八条的查阅权相互配合:监督是目的,查阅是实现手段。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完全拒绝查阅。

四、适用要件逐项拆开

监督权是法定权利,协议不能完全剥夺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监督的方式(如通过月度报告、季度审计),但不能约定「其他合伙人不得过问经营」。这类条款实质上剥夺了法定权利,可能被认定无效。有限合伙人自愿放弃经营参与是另一回事,那是第六十八条的制度安排。

监督不等于干预日常经营

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执行情况提出质询、要求说明,但不能直接指令员工、否决单笔交易(除非属于第三十一条须一致同意的事项)。越界干预造成损失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边界是:事前决策归执行合伙人,事后监督归全体合伙人。

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提出

口头质疑难以举证。发现异常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邮件、函件、会议纪要)提出异议并保留记录。这既是内部治理的必要动作,也是日后主张执行合伙人违反忠实义务、要求赔偿的证据基础。

五、实务案例:三年没看过账的合伙人

某商贸合伙企业由吴某执行事务,另外两名合伙人郑某、陈某只出资不管理。三年间,企业每年都说「微利」,分红很少。郑某偶然得知企业的主要客户被吴某妻子设立的另一家公司承接,遂要求查阅账簿与合同,被吴某以「商业机密、你又不参与经营」为由拒绝。

郑某、陈某提起诉讼,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与对外合同,并主张吴某违反忠实义务、赔偿企业损失。吴某抗辩称,两人从未参与经营,无权过问具体业务,且企业每年都提供了财务报表,已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依第27条、第28条第二款,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执行情况并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企业不得以未参与经营为由拒绝;仅提供财务报表不足以替代账簿查阅。判决支持查阅请求,并就关联交易部分要求吴某提交完整合同与资金流水。

后续审理查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吴某被判决向企业赔偿差价损失。这个案子的转折点,就是两名合伙人终于行使了那项一直存在却从未使用的监督权。

六、实务操作清单

  1. 协议中约定监督方式:月度经营报告、季度财务数据、年度审计。
  2. 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定期查阅账簿与合同,形成书面记录。
  3. 发现关联交易、异常支出时,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说明。
  4. 对拒不配合的,通过诉讼行使查阅权,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

七、风险提示

  • 长期不行使监督权,导致执行合伙人侵占利益而无法及时发现。
  • 协议约定「不得过问经营」,实质上剥夺法定监督权,条款可能无效。
  • 监督越界直接干预日常经营,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八、与相邻条文的衔接

第27条与第26条(执行权配置)、第28条(报告与查阅)、第29条(异议与撤销委托)、第68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边界)配套。执行合伙人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见第九十六条、第99条。

常见问题

问: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审计吗?

答:可以提出要求,但是否必须由企业承担费用,取决于协议约定。协议未约定的,通常需要说明合理理由;涉及重大异常时,法院可能支持由企业承担审计费用。

问:监督权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吗?

答:查阅账簿原则上应由合伙人本人行使。涉及专业问题(如财务、技术)时,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协助,但应签署保密协议,且不得将资料用于竞争目的。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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