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企业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应归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手段侵占企业财产——第96条要求:退还,并赔偿损失。
一、法条原文与位置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位置:第五章 法律责任 · 全法共 109 条
二、条文主旨
第96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为什么会有这一条
这一条针对的是忠实义务的违反。合伙人执行事务时处于受托地位,其获取的商业机会、佣金、回扣,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就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责任形式是「返还+赔偿」:返还侵占的利益或财产,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利息、机会损失、维权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四、构成要件怎么落
「应归企业的利益」范围很广
包括:商业机会、佣金与回扣、以企业名义取得的优惠、利用企业资源开发的客户与项目、企业财产产生的孳息。只要与职务相关且应归企业,都在范围内。
举证重点是「职务便利」与「利益归属」
需要证明:行为人有执行事务或经管的职务;利用了该职务获取利益;该利益依约定或性质应归企业。常见证据:合同、回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企业内部审批记录。
从业人员同样适用
不只是合伙人,企业的员工、聘用的管理人员侵占企业利益的,同样适用本条。同时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实务案例:被截留的渠道返点
某贸易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某负责供应商谈判。在与三家供应商的合作中,陈某要求对方将部分返点打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两年累计 180 万元。企业账面显示采购成本正常,直到一名供应商内部审计时向企业核实,事情才暴露。
陈某辩称,返点是供应商给其个人的「业务奖励」,与企业无关;且自己为企业争取了低于市场的价格,企业并未受损。其他合伙人则主张,返点基于企业采购量产生,应归企业所有。
法院认为,返点系基于企业的采购规模与交易条件产生,属于「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陈某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要求供应商将返点支付至个人账户,构成第96条规定的侵占行为。判决陈某返还 180 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利息,赔偿企业为调查取证支出的费用。
这个案子说明,「返点归个人」在合伙企业中站不住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谈判,其获得的任何与交易相关的利益,都应先归企业,再按协议分配。
六、实务操作清单
- 建立采购与销售的比价、审批与留痕制度。
- 要求供应商在合同中明确返点、折扣归企业所有并通过对公账户结算。
- 定期核对采购价格与市场价,发现异常及时调查。
- 发现侵占行为立即固定证据,发出书面催告,必要时报案。
七、容易出错的地方
- 执行合伙人截留返点、佣金,被判决返还并赔偿。
- 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 企业缺乏采购留痕,无法证明利益归属,维权困难。
八、在体系中的位置
第96条与第三十二条(竞业与自我交易)、第九十九条(违反竞业的收益归入)、第105条(刑事责任)配套。侵占行为同时可能构成民法典上的不当得利与侵权。
常见问题
问:合伙人拿回扣,企业可以扣其分红抵偿吗?
答:可以主张抵扣,但应有明确依据并书面告知。建议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金额后再抵扣,避免争议。
问:侵占多少构成犯罪?
答: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三万元以上(各地略有差异)。合伙人侵占企业财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