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首页 / 标签索引 / 合伙财产
CHENGLI ACCOUNTING · PROFESSIONAL INSIGHT

标签:合伙财产

以下文章均与「合伙财产」相关,按发布时间倒序排列。

总则与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能做 GP

第3条禁止五类主体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五类主体的共同点在于,其财产最终归属于国家或公众投。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能做 GP
总则与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8条: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的债主之间隔着什么

第8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条确认了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财产服务于企业目的,不因某一合伙人的个人债务而被直接。

合伙企业法第8条: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的债主之间隔着什么
总则与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16条:劳务能出资,但必须折算成一个数字

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企业法第16条:劳务能出资,但必须折算成一个数字
总则与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17条:出资不到位,不只是违约,还可能被除名

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

合伙企业法第17条:出资不到位,不只是违约,还可能被除名
合伙财产与份额流转

合伙企业法第20条:出资、收益、其他财产——企业财产的三条来源

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一条确立了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基础,也是第21条禁止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20条:出资、收益、其他财产——企业财产的三条来源
合伙财产与份额流转

合伙企业法第21条:企业还在运营,合伙人不能要求「把我的那份还给我」

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

合伙企业法第21条:企业还在运营,合伙人不能要求「把我的那份还给我」
合伙财产与份额流转

合伙企业法第22条:卖给外人要全体同意,卖给内部人只要通知

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

合伙企业法第22条:卖给外人要全体同意,卖给内部人只要通知
合伙财产与份额流转

合伙企业法第24条:买了份额不等于成了合伙人,还得改协议

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24条:买了份额不等于成了合伙人,还得改协议
合伙财产与份额流转

合伙企业法第25条:把份额拿去质押,没经同意就是无效

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

合伙企业法第25条:把份额拿去质押,没经同意就是无效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33条:可以不均,但不能一边倒

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

合伙企业法第33条:可以不均,但不能一边倒

全部标签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