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条只有一句话: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它是一条衔接条款,把合伙企业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接到刑法的相应罪名上。
一、条文原文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位置:第五章 法律责任 · 全法共 109 条
二、这一条到底解决什么问题
第10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不独立创设罪名,而是指向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妨害清算罪、虚假出资罪等。
三、立法本意与制度逻辑
合伙企业领域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三类:一是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二是清算中的欺诈行为(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三是登记与出资中的欺诈(第九十三条)。刑法对应的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妨害清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不是法人,部分以「公司」为主体的罪名(如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一定适用。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其他单位」的人员,可以涵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从业人员。
四、判断层次:从要件到结论
职务侵占罪
合伙人或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通常为三万元起(各地有差异)。
挪用资金罪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妨害清算罪
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务场景复盘:从民事纠纷到刑事立案
某工程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吕某,在两年间以「项目备用金」名义从企业账户转出资金 860 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与偿还赌债,账务上以「预付工程款」挂账。其他合伙人在年度审计中发现异常,要求其说明,吕某以「项目需要」搪塞。
合伙人起初考虑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资金。但在梳理证据时发现,吕某提供的多份「工程合同」系伪造,收款方为吕某控制的空壳公司。合伙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审计,吕某侵占金额 860 万元,其中 600 余万元已无法追回。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责令退赔。民事方面,其他合伙人另案起诉,就未追回部分向吕某及其担保人主张。
这个案子说明,民事与刑事不是二选一。侵占金额大、手段隐蔽、涉及伪造文件的,刑事途径往往更有效——侦查手段可以查清资金流向,退赔判决也具有更强的威慑力。但刑事程序的启动需要充分的证据材料。
六、可执行的动作
- 发现资金异常时,先做内部审计,固定账务与银行流水证据。
- 收集伪造合同、虚假发票等书证,评估是否涉嫌犯罪。
- 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准备民事诉讼材料。
- 注意刑事追赃与民事赔偿的衔接,避免重复受偿。
七、容易踩的坑
- 仅走民事诉讼,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判决无法执行。
- 证据不足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错过取证时机。
- 刑事追赃与民事赔偿重复主张,被法院调整。
八、与相邻条文的衔接
第105条与第96条(侵占)、第101条(清算人侵占)、第102条(清算欺诈)、第93条(虚假登记)配套。具体罪名与量刑适用刑法相关条文。
常见问题
问:合伙人侵占企业财产,构成什么罪?
答:通常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利用职务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具体取决于行为方式与主观目的。
问:合伙企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吗?
答: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但属于「单位」的范畴,在部分罪名下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具体依刑法分则的规定判断。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