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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伙财产

以下文章均与「合伙财产」相关,按发布时间倒序排列。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81条:LP 退伙后,责任以「取回的财产」为限

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81条:LP 退伙后,责任以「取回的财产」为限
解散清算与破产

合伙企业法第89条:先费用、再工资社保、再税款、再债务,最后才分

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89条:先费用、再工资社保、再税款、再债务,最后才分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96条:把企业的钱装进自己口袋,要退还要赔

第96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

合伙企业法第96条:把企业的钱装进自己口袋,要退还要赔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2条:藏财产、做假账、先分钱,都要赔

第102条规定,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

合伙企业法第102条:藏财产、做假账、先分钱,都要赔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5条:民事赔偿之外,还有刑事这条线

第10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不独立创设罪名,而是指向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妨害清算罪、虚假。

合伙企业法第105条:民事赔偿之外,还有刑事这条线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6条:钱不够时,先赔给受害人

第1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则体现了「私权救济优先于公法惩罚」。

合伙企业法第106条:钱不够时,先赔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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