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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95条:没照就开张,或者改了不去登记,都要罚

诚立会计 2026年10月26日 阅读 84
合伙企业法第95条:没照就开张,或者改了不去登记,都要罚

第95条处罚两类行为: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经营,罚款五千至五万;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逾期罚款二千至二万。第三款还把赔偿责任落到了执行事务合伙人头上。

一、法条原文与位置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条文位置:第五章 法律责任 · 全法共 109 条

二、条文主旨

第95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责令停止,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三、规范意旨:为什么这样写

无照经营的处罚,针对的是「未经登记即取得主体资格」的规避行为。登记是合伙企业取得主体资格的前提(第十一条),未登记即以企业名义经营,会误导交易相对方,也让监管失去抓手。

变更登记的处罚则针对信息的滞后。登记信息是第三人判断交易风险的依据,信息不更新等于公示失真。第三款把赔偿责任明确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使行政义务与民事责任衔接。

四、适用要件逐项拆开

「以合伙企业名义」的判断

使用企业名称对外签约、开具发票、招聘员工、租赁场地、对外宣传,都可能被认定为「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仅在筹备阶段使用「拟设立」字样且未实际经营的,一般不认定。

变更登记的常见遗漏

合伙人变更、出资额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其中合伙人变更最容易遗漏,也最容易引发对外责任争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赔偿责任

第95条第三款明确:因未按期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这里的损失包括企业被处罚的罚款、第三人主张的赔偿、以及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五、实务案例:换了 GP 没登记,罚了款还要赔

某有限合伙企业 2021 年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原 GP 退出、新 GP 接任,全体合伙人签署了决议,但未办理变更登记。2022 年,新 GP 以企业名义与一家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因企业违约被起诉。

供应商查询登记信息,发现登记的 GP 是原 GP,遂同时起诉企业与原 GP。原 GP 抗辩称自己早已退出,不应承担责任。同时,登记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第95条责令限期登记,并处罚款 1 万元。

法院认为,企业内部决议仅在内部有效,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基于登记信息起诉原 GP,原 GP 应承担责任,承担后可向企业追偿。关于罚款,其他合伙人主张由新 GP 承担,理由是变更登记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法院依第95条第三款支持该主张,判令新 GP 赔偿企业已缴纳的罚款。

这个案子的账单是:原 GP 垫付了货款,新 GP 承担了罚款,企业损失了客户与商誉。一次未办理的变更登记,三方受损。

六、怎么把它做进流程

  1. 登记事项变更后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 建立变更台账,由专人跟踪每项变更的登记进度。
  3. GP 变更时同步更新银行预留印鉴、授权文件与对外公示。
  4. 收到责令限期登记通知后立即办理,避免逾期罚款。

七、常见误区与后果

  • 无照经营被责令停止并罚款,前期投入无法收回。
  • 变更未登记,原合伙人仍被第三人追责。
  •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被要求赔偿企业损失。

八、关联条文怎么配合

第95条与第11条(成立日期)、第十三条(变更登记)、第37条(代表权限制)配套。第三款的赔偿责任,与第九十七条(擅自处理的赔偿)原理相通。

常见问题

问:试营业期间被查,算无照经营吗?

答:只要以合伙企业名义实际开展经营且未取得执照,就可能被认定为无照经营,不因「试营业」而免责。

问:变更登记逾期多久会被罚?

答:第95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才罚款。因此收到责令通知后及时办理,通常可以避免罚款。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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