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委托了一名合伙人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就不再执行事务(第二十七条)。如果没被授权的人擅自以企业名义行事,造成损失,第98条要求其赔偿。
一、条文与章节位置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位置:第五章 法律责任 · 全法共 109 条
二、规范内容:一句话说清
第98条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条文背后的取舍
这一条与第九十七条的区别在于:第97条针对「该全体同意却擅自处理」,第98条针对「没有执行权却擅自执行」。前者是程序违规,后者是权限缺失。两者都可能导致赔偿责任,但适用情形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无执行权的合伙人并非完全没有权利:其享有监督权(第27条)、查阅权(第二十八条)、异议权(第二十九条)。这些权利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而不是直接介入经营。
四、构成要件怎么落
「擅自执行」的判断
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指令员工、处置企业财产、对外承诺,都属于执行事务。仅提出建议、参与讨论,不构成执行。
对外效力与对内责任
擅自执行的行为对外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仍需担责;但内部由行为人赔偿。这一点与第97条相同。
与第六十八条(LP 不执行事务)的区别
第98条适用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限分工;有限合伙人擅自执行事务,适用第68条与第七十六条,后果可能是对该笔交易承担 GP 责任。
五、以案释法:没被授权却签了装修合同
某酒店合伙企业有三名合伙人,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事务,李某、王某不参与执行。2022 年,李某在张某出差期间,以企业名义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大堂改造合同,金额 120 万元,并加盖了其保管的合同章。工程完工后,企业以「李某无权签约」为由拒付。
装修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企业抗辩称,李某不具有事务执行权,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装修公司则主张,李某持有企业合同章,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企业。
法院认为,李某持有合同章并以企业名义签约,装修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表权,依第37条合同对企业发生效力,企业应支付工程款;但李某不具有事务执行权,擅自执行合伙事务,依第98条应对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改造工程客观上提升了酒店价值,损失有限,判决李某赔偿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与诉讼费用。
这个案子说明,权限分工不能只写在协议里,还要落到印章管理上。合同章在谁手里,谁就能对外代表企业;无执行权的合伙人持有印章,等于给了他执行权。
六、实务操作清单
- 协议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与非执行合伙人的权限边界。
- 印章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专人保管,用印须审批登记。
- 非执行合伙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或承诺。
- 发现擅自执行的,及时书面制止并固定证据。
七、风险提示
- 无执行权合伙人持有印章对外签约,企业被判担责。
- 非执行合伙人擅自承诺,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权限分工不清,合伙人之间互相推诿。
八、与相邻条文的衔接
第98条与第26条(执行权配置)、第27条(非执行合伙人的监督权)、第37条(对外效力)、第97条(擅自处理的赔偿)配套。
常见问题
问:非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企业吗?
答:原则上不可以。第26条、第27条明确,委托执行后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构成表见代理的,企业仍需对善意第三人担责。
问:无执行权合伙人擅自执行,企业可以除名吗?
答:需看是否符合第49条的情形(如「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仅有越权行为且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除名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