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只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他是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他就要对该笔交易承担与 GP 同样的责任。第76条把这种「外观责任」写成了规则。
一、法条原文与位置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位置: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 全法共 109 条
二、条文主旨
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范意旨:为什么这样写
这一条的理论基础是外观主义与信赖保护。LP 如果以 GP 的姿态对外活动,第三人基于这种外观作出交易决策,就应当受到保护。法律不允许 LP 一方面享受有限责任,一方面又以 GP 的身份获取交易机会。
「有理由相信」的判断,看客观表现:LP 是否以企业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出现,是否在合同中以代表人身份签字,是否持有企业公章、是否对外宣称自己负责经营。仅提供建议、参加内部会议,通常不足以构成。
四、要件拆解与判断层次
责任范围限于「该笔交易」
第76条第一款的责任是「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不是对企业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与「实际执行合伙事务」被整体否定有限责任的情形不同。
第二款是内部赔偿责任
LP 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交易,造成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第一款的对外责任不同,属于内部追偿关系。
举证责任在第三人
第三人主张 LP 承担 GP 责任,需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实务中通常提交:合同中 LP 的签字位置、名片、微信沟通记录、企业宣传资料等。
五、以案释法:以「执行合伙人」名义签约的 LP
某建筑工程有限合伙企业参与一个市政项目投标。LP 之一的白某持有 25% 份额,长期在项目部负责协调。投标文件与后续的施工合同中,白某以「执行合伙人」身份签字,名片上也印着「执行合伙人」。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发包方索赔 600 万元。
发包方起诉企业与白某,主张白某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白某抗辩称,自己只是 LP,签字是「代表企业办理手续」,真正的 GP 是另一家管理公司,责任应由 GP 承担。
法院查明:投标文件与合同中白某明确以「执行合伙人」身份签字,名片、往来函件均使用该称谓,发包方在交易前也核实过这一身份。依第76条第一款,发包方有理由相信白某为普通合伙人,白某应就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判决白某对 600 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GP 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个案子说明,名片的头衔、合同的签字位置,都不是小事。LP 想守住有限责任,就要在对外文件中明确自己的 LP 身份,避免以「负责人」「执行合伙人」等称谓出现。
六、怎么把它做进流程
- LP 的对外称谓统一为「有限合伙人」,不使用「执行合伙人」「负责人」。
- 合同签署页明确区分 GP(执行事务合伙人)与 LP 的签字位置。
- LP 不得保管企业公章、合同章,不单独对外出具承诺函。
- 企业中高层名片与宣传资料中,准确标注合伙人的类型。
七、常见误区与后果
- LP 以执行合伙人名义签约,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LP 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交易,造成损失需赔偿。
- 名片、宣传资料误导第三人,被认定构成外观。
八、关联条文怎么配合
第76条与第六十八条(LP 不执行事务)、第三十七条(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理相通。第76条第一款限于「该笔交易」,第二款是内部赔偿责任。
常见问题
问:LP 在合同上签字就一定担无限责任吗?
答:不一定。关键看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其为 GP。如果签字位置明确标注「有限合伙人」且第三人知情,通常不构成外观。
问:LP 越权责任是无限连带还是补充?
答:第76条第一款是「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是补充责任。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