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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75条:只剩 LP 要解散,只剩 GP 转普通合伙

诚立会计 2026年10月31日 阅读 112
合伙企业法第75条:只剩 LP 要解散,只剩 GP 转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的结构要求两类合伙人并存。如果 LP 全部退出,只剩 GP,企业转为普通合伙;如果 GP 全部退出,只剩 LP,企业应当解散。第75条把这两种情形的后果写得很清楚。

一、条文与章节位置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条文位置: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 全法共 109 条

二、规范内容:一句话说清

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这一规则维护了有限合伙「两类合伙人并存」的结构要求。

三、规范意旨:为什么这样写

只剩 LP 必须解散,是因为没有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信用基础崩塌,继续存续将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也是第六十一条「至少一个 GP」要求的延伸——存续期间同样要保持这一结构。

只剩 GP 转为普通合伙,是因为此时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的信用基础反而增强,没有必要解散。但转换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名称也要去掉「有限合伙」字样。

四、判断层次:从要件到结论

GP 退出的过渡安排要提前设计

GP 退出(辞任、被除名、资格丧失)时,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引入新 GP,避免触发解散。基金协议通常约定「GP 更换的过渡期」与「LP 表决更换 GP」的程序。

转为普通合伙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包括名称变更(去掉「有限合伙」)、合伙人类型变更、合伙协议修改。原 LP 转为 GP 的,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取得其明确同意。

解散后的清算义务

仅剩 LP 应当解散的,依第八十六条确定清算人,依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清算、注销。不清算即停止经营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五、案例:一次真实的踩坑:唯一的 GP 退出之后

某有限合伙基金只有一名 GP(管理公司),LP 有 9 名。2022 年,GP 因股东纠纷决定退出,向基金发出辞任通知,但协议未约定 GP 更换程序,也未约定过渡期安排。GP 退出后,基金只剩 9 名 LP,无人执行合伙事务,银行账户无法操作,被投企业的股东权利无人行使。

部分 LP 主张应立即解散清算,部分 LP 主张引入新 GP 继续经营。由于协议未约定表决比例,双方僵持不下。其中一名 LP 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另一名 LP 则起诉要求确认 GP 辞任无效。

法院认为,GP 辞任后基金仅剩 LP,依第75条应当解散;但解散前应给予合理的补救期,允许 LP 通过一致同意引入新 GP。经法院主持,9 名 LP 中有 7 名同意引入新 GP,2 名反对。由于第75条要求「仅剩有限合伙人」才解散,在引入新 GP 后结构恢复,法院据此确认基金继续存续,驳回解散请求。

这场纠纷耗时近一年,期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两个项目的退出被延误。如果协议中写了 GP 更换程序与过渡期安排,本可以避免这场危机。

六、怎么把它做进流程

  1. 协议中约定 GP 退出(辞任、除名、资格丧失)的过渡期与更换程序。
  2. 设置「LP 表决更换 GP」的比例(如三分之二以上份额)。
  3. GP 退出前完成资料、账户、印章的交接清单。
  4. 结构变化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启动清算程序。

七、容易踩的坑

  • GP 退出后无人管理,基金停摆,LP 之间产生分歧。
  • 仅剩 LP 未及时解散,继续经营,债权人利益受损。
  • 转为普通合伙后未变更名称与登记,责任形式公示错误。

八、条文之间的接口

第75条与第61条(至少一个 GP)、第八十五条(解散事由)、第86条至第90条(清算)配套。GP 的除名与更换,参照第四十九条与第63条第四项。

常见问题

问:GP 可以主动辞任吗?

答:可以,但应依协议约定提前通知并完成交接。协议未约定的,辞任可能构成违约,需赔偿损失。辞任后应及时引入新 GP,避免触发第75条。

问:只剩 LP 时,可以转为普通合伙吗?

答:不可以。第75条只规定「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仅剩 LP 的应当解散。LP 想继续经营,需引入新 GP 恢复结构。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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