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首页 / 标签索引 / 解散与清算
CHENGLI ACCOUNTING · PROFESSIONAL INSIGHT

标签:解散与清算

以下文章均与「解散与清算」相关,按发布时间倒序排列。

合伙财产与份额流转

合伙企业法第20条:出资、收益、其他财产——企业财产的三条来源

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一条确立了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基础,也是第21条禁止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20条:出资、收益、其他财产——企业财产的三条来源
合伙财产与份额流转

合伙企业法第21条:企业还在运营,合伙人不能要求「把我的那份还给我」

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

合伙企业法第21条:企业还在运营,合伙人不能要求「把我的那份还给我」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36条:没有账簿的合伙企业,清算时只能认栽

第36条要求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这意味着合伙企业虽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仍须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

合伙企业法第36条:没有账簿的合伙企业,清算时只能认栽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75条:只剩 LP 要解散,只剩 GP 转普通合伙

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这一规则维护了有限合伙「两类合伙人并存」的结构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75条:只剩 LP 要解散,只剩 GP 转普通合伙
解散清算与破产

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解散后十五天内必须定下清算人

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

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解散后十五天内必须定下清算人
解散清算与破产

合伙企业法第87条:清算人要做的六件事

第87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六项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

合伙企业法第87条:清算人要做的六件事
解散清算与破产

合伙企业法第88条:十日通知、六十日公告,债权人不申报也有后果

第88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合伙企业法第88条:十日通知、六十日公告,债权人不申报也有后果
解散清算与破产

合伙企业法第89条:先费用、再工资社保、再税款、再债务,最后才分

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89条:先费用、再工资社保、再税款、再债务,最后才分
解散清算与破产

合伙企业法第90条:清算报告要全体签字,十五日内报送

第90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90条:清算报告要全体签字,十五日内报送
解散清算与破产

合伙企业法第91条:企业注销了,债还没完

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销消灭的是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合伙人的法定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91条:企业注销了,债还没完

全部标签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