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0条:清算报告不报、瞒报、漏报,清算人要担责
第100条规定,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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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101条:清算人自己捞钱,要退还要赔
第101条规定,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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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102条:藏财产、做假账、先分钱,都要赔
第102条规定,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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