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60条:有限合伙先看第三章,没写的看普通合伙规则
第60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60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人数上限与 GP 配置要求,共同构成。
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这是法定名称构成要素,与第15条(普通合伙)、第56条(特殊普通合伙)共同构成合伙企业名称标注。
第63条规定,有限合伙协议除符合第18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六项事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
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限制与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制。
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6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这一要求使 LP 的身份与责任上限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列举八类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参与决定 GP 入伙退伙、对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
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第33条第二款相比,本条多了一个「协议另有约定」的例外,体现了有。
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则与第32条对普通合伙人的自我交易限制形成对比。
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则与第32条对普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