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72条:LP 拿份额去质押,不需要全体同意
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第25条对普通合伙人的严格限制相比,LP 的份额处分自由度。
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第25条对普通合伙人的严格限制相比,LP 的份额处分自由度。
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与第22条对普通合伙人的。
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
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这一规则维护了有限合伙「两类合伙人并存」的结构要求。
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
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第44条第二款对普通合伙人的规定形成对比。
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8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即: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这一规则保护了 LP 的份额权益不因人身状况。
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
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身份转换涉及责任形式的根本变化。
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