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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8条:外商设合伙企业,另有专门规定

诚立会计 2026年10月22日 阅读 85
合伙企业法第108条:外商设合伙企业,另有专门规定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不直接适用本法的全部规则,而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管理办法。第108条是一条授权条款,指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一、条文与章节位置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位置:第六章 附则 · 全法共 109 条

二、这一条在管什么

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授权条款将外商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则交由行政法规规范。

三、立法本意与制度逻辑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内资合伙企业在设立程序、出资形式、外汇管理、行业准入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专门规则。现行依据主要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随着外商投资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外商合伙企业的设立也相应简化,但涉及负面清单行业的仍需审批或备案。

四、适用要件逐项拆开

主体范围

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作为合伙人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方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组织形式

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外国企业或个人不得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践口径)。

外汇与出资

外币出资需办理外汇登记,利润汇出需完税并办理相应手续。以跨境人民币出资的,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五、案例:一次真实的踩坑:外资有限合伙的设立路径

一家新加坡的投资机构拟在境内设立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国内的医疗健康项目。方案是:新加坡机构作为 LP 出资,境内一家管理公司作为 GP 执行事务。在准备材料时,机构对适用法律产生疑问:是适用合伙企业法,还是适用外商投资法?

咨询后明确:组织形式与内部治理适用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管理适用外商投资法与负面清单,登记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医疗健康领域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但部分细分业务(如医疗机构运营)需要前置审批。

最终方案调整为:基金本身不直接持有医疗机构股权,而是通过投资于境内已持牌的主体间接参与,避免触发医疗机构的准入限制。基金完成设立登记、外汇登记与基金备案,整个过程约四个月。

这个案子说明,外商设合伙企业不是「多填几张表」,而是要在三个层面同时合规:组织法层面(合伙企业法)、外资管理层面(外商投资法、负面清单)、行业监管层面(医疗、金融等特殊行业)。任何一层判断错误,都可能导致设立失败或后续整改。

六、怎么把它做进流程

  1. 先核查拟投行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2. 确定组织形式(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与 GP/LP 架构。
  3. 办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外汇登记与银行开户。
  4. 涉及特殊行业的,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七、风险提示

  • 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行业,设立被驳回。
  • 未办理外汇登记,出资款无法入境或利润无法汇出。
  • 组织形式选择不当,导致责任配置与预期不符。

八、与相邻条文的衔接

第108条与第二条(定义)、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人数)配套。具体规则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常见问题

问:外国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答:可以。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担任 GP 或 LP。但不得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问:外资合伙企业需要商务部门审批吗?

答: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一般实行信息报告制,不再需要逐案审批;但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类行业的,仍需履行相应程序。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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