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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伙企业法

以下文章均与「合伙企业法」相关,按发布时间倒序排列。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1条:清算人自己捞钱,要退还要赔

第101条规定,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合伙企业法第101条:清算人自己捞钱,要退还要赔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2条:藏财产、做假账、先分钱,都要赔

第102条规定,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

合伙企业法第102条:藏财产、做假账、先分钱,都要赔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3条:先协商,再仲裁或诉讼——但只能选一个

第103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合伙企业法第103条:先协商,再仲裁或诉讼——但只能选一个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4条:登记机关的越权与腐败,也要追责

第104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合伙企业法第104条:登记机关的越权与腐败,也要追责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5条:民事赔偿之外,还有刑事这条线

第10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不独立创设罪名,而是指向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妨害清算罪、虚假。

合伙企业法第105条:民事赔偿之外,还有刑事这条线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6条:钱不够时,先赔给受害人

第1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则体现了「私权救济优先于公法惩罚」。

合伙企业法第106条:钱不够时,先赔给受害人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7条:律所不是企业,也能用特殊普通合伙的规则

第107条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一条解决了非。

合伙企业法第107条:律所不是企业,也能用特殊普通合伙的规则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8条:外商设合伙企业,另有专门规定

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授权条款将外商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则交由行政法规规范。

合伙企业法第108条:外商设合伙企业,另有专门规定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9条:2007 年 6 月 1 日,新法开始生效

第109条规定,本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本法于 1997 年 2 月 23 日首次通过,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

合伙企业法第109条:2007 年 6 月 1 日,新法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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