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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计

财务资助百分之十:公司借钱给员工买自己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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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百分之十:公司借钱给员工买自己的股

员工要买公司股权,钱不够,公司先借给他,将来用分红还。这个安排在大量持股平台方案里出现,看起来是"公司支持员工",本质上是公司用自己的资产为他人取得自己的股份提供资金。

《公司法》第 163 条针对的正是这个动作: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条文只给了两个出口,并且给第二个出口装了三道锁。这篇文章拆开讲:谁能用例外、10% 怎么算、以及违反之后谁赔。

核心判断

  • 结论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原则上禁止;两个例外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经授权的董事会决议)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10%。
  • 依据《公司法》第 163 条(禁止财务资助及两项例外;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第 162 条(回购六种情形;第三、五、六项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 10%,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权标的)。
  • 边界第 163 条写在股份有限公司一章,适用对象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同类安排不受该条直接约束,但仍受第 53 条禁止抽逃出资、第 15 条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限制,不能理解为"有限公司可以随意资助"。

一、为什么禁止:三个风险叠在一起

第一个风险是资本维持。公司的钱流出去帮别人买自己的股,等于用公司资产换取了股东结构的变更,公司自身没有获得对价,注册资本的实际担保能力被削弱。

第二个风险是操纵股价与规避回购限制。第 162 条对回购设了六种情形、10% 上限、三年处置期;如果允许公司借钱给别人买自己的股,这些限制可以整体绕开——公司不回购,让别人代持。

第三个风险是控制权交易。控股股东可以让公司出钱,帮自己一致行动人增持,逐步改变表决权结构,而成本由全体股东承担。第 163 条保护的正是被稀释的那一方。

二、两个出口,条件完全不同

出口适用情形是否需要决议是否受 10% 限制条文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条文未直接要求,但实务中应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受第 163 条第 1 款但书
为公司利益的资助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依章程/股东会授权决议需要;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受,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 10%第 163 条第 2 款
其他情形———一律禁止

两张路条的差别在"谁来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身份豁免,只要确属持股计划即可;为公司利益的资助是程序豁免,必须有决议,而且决议门槛是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是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

这个区别在章程起草时经常被写错。"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与"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五人董事会里差一票:前者三人出席两人同意即可,后者需要四票。

三、10% 的分子与分母

条文表述是"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分母是已发行股本总额,即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面值,不是净资产、不是市值;分子是累计资助金额,包括借款本金、担保金额、赠与财产价值。

项目金额(万元)说明
已发行股本总额5,000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10% 上限500分母乘 10%
已发生的借款资助3202025 年员工持股平台借款
已发生的担保150为另一平台受让老股提供的连带保证
累计占用470本金 320 + 担保 150,未超上限
剩余空间30新增资助超过 30 万元即突破 10%

两个容易算错的地方。第一,担保要按担保金额计入,不是按实际代偿金额;第二,累计是滚动累计,不是单笔判断。已经用掉 470 万元额度,再借 50 万元给另一名员工,就超了,而不是"这一笔只有 50 万元,占比才 1%"。

四、违反之后谁赔

第 163 条第 3 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是"负有责任的",不是"全体"。投反对票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通常可以免责。

但公司层面的后果不止赔偿。资助行为本身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第 53 条),股东应当返还;如果是通过资助让特定主体取得股份,还可能触发第 21 条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责任。

五、一次踩线的持股平台方案

起点:某北京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6,000 万元。2025 年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拟由 42 名核心员工受让控股股东持有的 6% 股份,转让价款 1,800 万元。

设计:方案原定:公司向持股平台提供借款 1,200 万元,平台自有资金 600 万元;员工以未来分红与工资分期偿还。

问题:1,200 万元占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20%,超过第 163 条 10% 的上限;且方案未提交股东会决议,仅由董事长签批。

调整:改为两条腿:其中 600 万元按员工持股计划处理(平台作为持股计划载体,出具持股计划方案与员工名册);剩余 600 万元作为"为公司利益的资助",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7 名董事中 5 名同意(超过三分之二),并在决议中记载累计资助总额 600 万元、占股本总额 10%。

结果:方案落地。同时修改章程,写入"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10%,单笔超过 200 万元须经股东会决议"。

遗留:2024 年曾为另一平台提供 150 万元担保,未纳入累计口径,补提董事会决议时一并披露。

六、设计时的四个动作

  • 把借款包装成"预支薪酬":实质仍是财务资助,形式不改变定性。
  • 按出席董事三分之二表决:条文要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门槛算错即决议瑕疵。
  • 只算单笔不算累计:10% 是累计上限,滚动计算,含已发生的担保金额。
  • 用公司资产为控股股东增持提供担保:同时触碰第 163 条与第 15 条(为股东担保须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回避)。
  • 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第 162 条最后一款明文禁止,与财务资助是两条独立的红线。
  • 在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套用:第 163 条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需回到第 53 条抽逃出资与第 15 条担保程序判断。
  1. 先确认公司类型:第 163 条约束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走第 53 条与第 15 条。
  2. 建立财务资助台账,登记每笔借款、担保、赠与的金额、对象、用途、到期日。
  3. 按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设定额度上限,台账中实时显示剩余空间。
  4. 员工持股计划路径的,准备持股计划方案、员工名册、平台决议,证明属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5. 为公司利益路径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或经授权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须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决议中载明累计资助总额与占比,反对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作为免责依据。
  7. 章程写入资助额度与审批权限,避免每次临时判断。

常见问题

Q1:有限责任公司借钱给员工买股权,受 10% 限制吗?

第 163 条写在股份有限公司一章,不直接适用有限责任公司。但有限公司的同类安排仍要过两道关: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第 53 条),以及是否履行了第 15 条要求的担保决议程序。实质相同的安排,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并不低。

Q2:员工持股计划要不要也走决议?

条文把"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写在禁止性规定之后,形式上是身份豁免,不需要 10% 限制。但实务中建议仍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形成书面方案,理由是将来一旦发生争议,"是否确属持股计划"需要证据支撑。

Q3: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借款,算财务资助吗?

不算。第 163 条限定于"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为员工购房、购车提供的借款,属于一般借款,按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则处理,涉及利息与个人所得税判断。

Q4:超过 10% 的部分,效力如何?

条文用的是"不得超过",超限部分违反强制性规定。公司可以主张该部分约定无效并要求返还,同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完成的股份变更,还需评估是否影响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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