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 Sheet 通常被当作「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文件,双方签得很快。但其中两条往往被约定为有约束力:排他期与费用承担。排他期内不能再接触其他投资人,谈崩了可能要承担对方的中介费。这两条不谈清楚,一次失败的融资会连带损失几个月的时间和一笔钱。
核心判断
- 结论TS 中除保密、排他、费用承担、法律适用等条款外,通常不具法律约束力。
- 依据民法典第 46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TS 属于预约性文件,其效力取决于具体条款的表述,明确写「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可独立生效。
- 边界排他期可能影响与其他战略方的接触,需缩短或排除特定对象
一、条文给出的答案
民法典第 46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TS 属于预约性文件,其效力取决于具体条款的表述,明确写「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可独立生效。
民法典第 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
民法典第 585 条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分手费条款若被认定为违约金性质,可能被调整。
二、学界与实务的分歧
一种说法是:TS 只是意向,不该有约束力。理由是,商业谈判本就有不确定性,过早锁定责任会让双方不敢谈。
另一种说法是:关键条款必须有约束力。理由是,排他期与保密是投资人投入尽调成本的前提,没有约束力就无法保障。
分歧的落点:实务采用「部分约束」的处理:保密、排他、费用、法律适用有约束力,估值、投资额、条款清单本身无约束力。争议多集中在排他期违约与费用承担。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 判断项 | 标准 |
|---|---|
| 排他期 | 常见 60–90 天,可约定分期延长,需明确起算日与终止条件 |
| 约束力条款 | 保密、排他、费用承担、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
| 费用承担 | 常见三种:公司承担、各自承担、成交则由公司承担 |
| 分手费 | 通常约定为投资额的 1%–3% 或固定金额,需注意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金 |
| 终止条件 | 尽调发现重大问题的,可提前终止排他 |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投资人为产业资本:排他期可能影响与其他战略方的接触,需缩短或排除特定对象
- 公司同时与多家接触:排他期一旦签署,须立即停止其他谈判
- 尽调发现重大问题:可依约定提前终止排他,但需留存证据
- TS 未约定排他:公司可继续接触其他投资人,但需注意保密义务
五、案例:争点如何被确定:排他期内接触第二家,被索赔尽调费用
事实:某公司与投资人签署 TS,约定 90 天排他期。公司在第 60 天与另一家机构签署投资协议。原投资人主张违约,要求赔偿律师费与尽调费用。
争点:违反排他期条款,应承担何种责任?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排他条款明确约定具有约束力,公司违约,应赔偿投资人因尽调支出的合理费用。因 TS 未约定违约金,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最终判赔律师费与审计费。
启示:排他期是有成本的选择题:签了就要停手,不签对方可能不做尽调。决定签之前,先想清楚这 90 天里会不会有更好的机会。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 逐条标注 TS 中哪些条款具有约束力,避免整体误判
- 排他期尽量缩短至 60 天,并约定尽调逾期的自动终止
- 费用承担条款争取「各自承担」或「成交后由公司承担」
- 明确排他期的起算日、终止条件与例外对象
- 签署前完成内部决策,避免排他期内无法推进
- 保留与投资人沟通记录,防止缔约过失争议
七、容易踩的坑
- 未注意约束力条款:违约后承担赔偿责任
- 排他期过长:错过其他融资机会,现金流承压
- 费用条款模糊:谈崩后被要求承担对方全部中介费
- 未约定终止条件:尽调无限期拖延,排他期被动延长
常见追问
TS 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可以,但过高时法院可酌减,建议与实际损失挂钩。
排他期内可以接受老股东增资吗?
取决于条款表述,通常排他针对外部投资人,内部增资不受限,但应提前书面确认。
TS 需要盖章吗?
有约束力的条款建议双方签署,仅口头或邮件确认的,举证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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